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连云港
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均独立履
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经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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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交易
对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英姿:
张晓西:
201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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