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来源:深交所 2015-09-28 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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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黄小刚,于本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

州创思”)20%股权。

鉴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包括本人股权在内的广州创思 100%股权(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为此,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德力股份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及之后每满 12 个月,应当按照 4:3:3 分期解锁。

若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广州创思当年承诺利润未实现,则本人应补偿的

股份数从上述各个年度可解锁股份数中相应扣减,如当年解锁股份不足约定的补

偿股份数量的,则德力股份有权按不足部分的股份数将本人所持股份提前解锁。

三、如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

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则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

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黄小刚)

2015年9月25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李晓丽,于本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

州创思”)60%股权。

鉴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包括本人股权在内的广州创思 100%股权(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为此,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德力股份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及之后每满 12 个月,应当按照 4:3:3 分期解锁。

若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广州创思当年承诺利润未实现,则本人应补偿的

股份数从上述各个年度可解锁股份数中相应扣减,如当年解锁股份不足约定的补

偿股份数量的,则德力股份有权按不足部分的股份数将本人所持股份提前解锁。

三、如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

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则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

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李晓丽)

2015年9月25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陆涛,于本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

州创思”)10%股权。

鉴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包括本人股权在内的广州创思 100%股权(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为此,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德力股份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述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及之后每满 12 个月,应当按照 4:3:3 分期解

锁。若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广州创思当年承诺利润未实现,则本人应补

偿的股份数从上述各个年度可解锁股份数中相应扣减,如当年解锁股份不足约定

的补偿股份数量的,则德力股份有权按不足部分的股份数从本人所持股份中提前

解锁。

三、如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

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则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

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陆涛)

2015年9月25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唐琨,于本承诺函出具日持有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

州创思”)10%股权。

鉴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力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包括本人股权在内的广州创思 100%股权(下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为此,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德力股份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及之后每满 12 个月,应当按照 4:3:3 分期解锁。

若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要求的广州创思当年承诺利润未实现,则本人应补偿的

股份数从上述各个年度可解锁股份数中相应扣减,如当年解锁股份不足约定的补

偿股份数量的,则德力股份有权按不足部分的股份数将本人所持股份提前解锁。

三、如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

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则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

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

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唐琨)

2015年9月25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广州创思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创思”)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广州创

思 100%股权,同时发行人向施卫东、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 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

金。

施卫东(以下称“本人”)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如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

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

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则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卫东)

年 月 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广州创思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创思”)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广州创

思 100%股权,同时发行人向施卫东、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 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

金。

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本企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认购对象之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作

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

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

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则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或

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企业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或本单位承诺

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广州创思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创思”)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广州创

思 100%股权,同时发行人向施卫东、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 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

金。

深圳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本企业”)作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如本企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

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

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则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或

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企业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或本单位承诺

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深圳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展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广州创思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创思”)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广州创

思 100%股权,同时发行人向施卫东、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 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

金。

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本合伙企业”)作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

过协议方式转让。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执行。

如本合伙企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代本合伙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合伙企业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则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合伙企业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合伙企业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

节,本合伙企业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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