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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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5-096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的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深圳

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的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湘潭新鹏企

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现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认购对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公司及下属关联方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上

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潇湘成长资

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者、湘潭新鹏企业

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湘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承诺

认购对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湘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下属其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及其合伙人、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

基金及其投资者、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湘潭新

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认购对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及下

属其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直接或间接对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

其合伙人、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投资者、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湘潭新盛企业管

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4、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认购对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

限公司及下属其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

资基金及其投资者、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湘潭

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5、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的承诺

认购对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投资收益,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及下属其他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及其合伙人、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

金及其投资者、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湘潭新盛

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设立并管理的潇湘成长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承诺

1、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认购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

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2、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承诺

本人钟立波作为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潇湘成长资产管

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就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本资产委托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

情况特作如下说明及承诺: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由本人与农银国际(湖南)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而设立,由本人单独委托,不存在其他委托人,

本人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

安排的背后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背后安排。

三、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的承诺

1、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

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就本合伙企业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况特作如

下说明及承诺:本企业合伙人之间按照《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

议》及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本企业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

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

排。

2、上海智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上海智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就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对象之一,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况特作如下说

明及承诺:上海智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另一

合伙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按照《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

补充安排。

3、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合伙人,就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况特

作如下说明及承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智越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的另一合伙人上海智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按照《上海智越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合伙人之

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

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四、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设立的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人的承诺

1、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就

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之一,其投资者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况特作如下说明及承

诺: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投资者之间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他

形式的补充安排,投资者的各级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

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2、海门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海门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者,就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投资者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况特作如

下说明及承诺: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

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海门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各

级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

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3、苏州福华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苏州福华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者,就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投资者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况特

作如下说明及承诺: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

务,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

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苏州福华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各级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

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4、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其余 9 名合伙人周炳荣、翁英、刘公宇、李

宵炬、张明放、何玟东、林跃强、刘运霞、王飞雁的承诺

作为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的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并通过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湘潭电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承诺人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特作如下说明及承诺:

1)承诺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承诺人与其他投资者之

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

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3)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湘潭电化及其控股股东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湘潭产业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承诺人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湘潭电化及其控股股东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湘潭产业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4)在湘潭电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

国证监会备案前,承诺人将认购的基金份额缴付到位,如无法如期到位,导致瀚

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资金无法如期到位,承诺人将承担其基金份额对

应的违约责任。

5)瀚信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湘潭电化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锁定期内,承诺人

不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

五、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的承诺

1、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

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就本合伙企业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

况特作如下说明及承诺:本企业合伙人之间按照《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本企业合伙人之间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

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2、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14 名合伙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就湘潭新盛企

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之一,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况特作如下说明及

承诺:本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按照《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六、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的承诺

1、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

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就本合伙企业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

况特作如下说明及承诺:本企业合伙人之间按照《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本企业合伙人之间

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

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2、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50 名合伙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就湘潭新鹏企

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之一,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情况特作如下说明及

承诺:本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按照《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补充约定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安排。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五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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