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有关规定。
3、同意以 2015 年 9 月 25 日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公司董事、
副董事长郭敏龙先生授予 2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