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解锁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0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
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三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三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4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4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290,000 股调整为 6,935,000 股;授予人数由 119 人调整为 111 人。
6、2014 年 9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
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7、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
回购注销王永森等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0,000 股,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 108 名。
8、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张天已办理离职手续,其持有 4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择日回购注销,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调整为 107 名。
9、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 107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0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35%。
二、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为禁售期。截至 2015 年 9 月 26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序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九阳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解锁条件。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以 2013 年为基准年,2014 年销售额(经审计的公司利润表中的“营 公司 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
2 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014 年净利润(经审计的公司利 59.44 亿元,较 2013 年增长
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1.55%,高于 10%的考核指
增长率不低于 6%。 标;公司 2014 年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4.70 亿元,
较 2013 年增长 7.79%,高于
6%的考核指标;因此,2014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32014 年至 2016 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3 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1 年、2012 年、2013 年三年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
年)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时,净利润指标均 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为 4.54 亿元,2014 年实现归
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 4.70 亿元,
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的平均水平,满足解锁
条件。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4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5、公司
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
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 根据《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2014年度,107名激励对象绩
法》,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
三、 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
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
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7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 2,706,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决
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
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
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 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实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107 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六、 国浩律师事务所就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
一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
条件均已满足;公司董事会就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项已取得公司股
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已经履行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相关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七、 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2、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06,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7 户。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现持有限制性 第一期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制
序 姓名 职务
股票数(股) 制性股票数(股) 性股票数(股)
1 杨宁宁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0 200,000 300,000
2 姜广勇 董事 200,000 80,000 120,000
3 韩润 董秘、副总经理 300,000 120,000 180,000
4 裘剑调 财务总监 100,000 40,000 60,000
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03 人) 5,665,000 2,266,000 3,399,000
合计(107 人) 6,765,000 2,706,000 4,059,000
注: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
宁宁、姜广勇、韩润、裘剑调)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