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三届十四
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原激励对象中梅开、陆卫国 2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 万股,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并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除前述因个人原因调出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外,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均相符。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 26
人调整为 24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原 261 万股调整为 236 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人数和授予数量调整,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调整后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不存在
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
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5 年 9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236 万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