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投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5-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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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五年九月

天津

议案一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编号 G15-3-1)

各位股东:

根据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 6 万元/年/人(含税)调整为 10 万元/

年/人(含税),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调整事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以上,请审议。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编号 G15-3-2)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有关内容

作如下修订: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监事会召集人 监事会主席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仓储服务; 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国际船舶集装箱运

陆海联运;集装箱租赁买卖;自用船舶、设备、 输;仓储服务;陆海联运;集装箱租赁买卖;

属具、物料、集装箱的进口业务;船舶租赁, 自用船舶、设备、属具、物料、集装箱的进

自用退役船舶和船舶设备的出口业务;自有房 口业务;船舶租赁,自用退役船舶和船舶设

屋租赁、场地租赁;国际货运代理(不含国际 备的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快递);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 国际货运代理(不含国际快递);国际船舶管

务;油轮运输;液化天然气运输;投资管理咨 理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额1/3时;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有发行在外的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有发行

其他股份的,有投票权。 在外的其他股份的,有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职报告。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普通董事按照法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普通董事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指 (一)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指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组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由全体

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作;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出

售资产(或股权)、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出售或其它方式处置其 (十七)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实质性资产(即指价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的5%以上10%以下的); 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八)决定公司收购另一商业实体或设

立合营企业、合伙企业或非全资子公司(所涉

及金额在同一财务年度内累积低于人民币

1500万元时,可经董事会半数通过);

(十九)决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十八)决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任何诉讼的和解; 的任何诉讼的和解;

(二十)决定与任何关联人进行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的任何单项交易或于 3 个

月内进行的一系列交易;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十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公司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的,应由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 对外担保事项的,应由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

以上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二以上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同意,否则,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同意,否则,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 会批准。

目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占股份公司最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至10%之间的,该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项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方能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由董事会

生效。 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目 议:

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0%至15%之间的,该项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凡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目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 15%以上的,该项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会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分之二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通过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方能生效。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前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以外的的担保事项

可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但需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议;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除涉及关联交易 (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除涉及关联交易

的事项外,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下列职 的事项外,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下列职

权: 权:

1、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或占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

下的投资项目,经严格调查、论证后,由

董事长批准;

2、对重大经营合同,由总裁提出方案, 对重大经营合同,由总裁提出方案,董事

董事长决定后可授权总裁签订,但根据本 长决定后可授权总裁签订,但根据本章程

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应事先经董 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应事

事会批准; 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对外投资需派出人员参与控股子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相应的候选人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推荐。

(八)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八)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

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后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后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3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对值的 10%的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购买 (十六) 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事项;

(十七) 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

的资产总价较所出售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跌价达到或超过 20%的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出。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多于”不含本数。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如下:

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的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处调整为董事会办公室,本规则特将“董事会秘书室”修

订为“董事会办公室”。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业务的决策程序

的决策程序 对公司以下正常对外借款等融资性业务

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并对外签署相关文

件、合约:

1、现存贷款项目续作业务,单笔额度不

超过10亿元;

2、新增银行贷款业务、信托业务、租赁

业务、票据业务等融资产品和项目,单笔

不超过5亿元,月度累计额度不超过14亿

元。

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

裁或总裁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

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

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

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

度内由公司总裁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

关规定程序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资金流出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担保除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

成交与签约由公司总裁审批; 审议并及时披露: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万元的,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董事长审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审计总资产30%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元;

产绝对值10%的,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股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东大会审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达到以下标准的: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披露;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合同如涉及关联交易、担保等事项 上述合同如涉及担保等事项的,按上海证

的,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

有关规定办理。 理。

以上,请审议。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编号 G15-3-3)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天津天海投

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天津天海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原制度规定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二)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二)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

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三)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

经董事长审议批准: 当经董事长审议批准:

1.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1.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额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关联 金额不满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或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不满 0.5%(不含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金额不满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的关

供担保除外。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以上,请审议。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议案四

关于选举刘小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编号 G15-3-4)

各位股东:

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董事会人员进行调整(董事候选人简

历附后):

公司董事会同意陈雪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相

关职务,并选举刘小勇先生为公司董事。

以上,请审议。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刘小勇:男,54 岁,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3 年 2 月至 2012 年 5 月

历任长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子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国际航空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总裁;自 2012 年 5 月至今担任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现

任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深圳

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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