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地B: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通讯会议决议公告(更新后)

来源:深交所 2015-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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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200053 股票简称:深基地 B 公告编号:2015-51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通讯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通

讯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

事 10 人,实际出席 10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投资南通锡通宝湾物流园项目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的 2015-52

号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2、《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刊

登的 2015-53 号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3、《关于授权管理层在三十八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额度内融资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三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债务融资余

额目前已不能满足物流园业务发展之需要,本次董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债务融资余

额由原三十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超过三十八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额度,并授权

管理层在该融资额度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自行安排融资活动,且该授权自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同时原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三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债务融资余额

作废。

该授权可由管理层根据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用于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及

1

其他机构借款、发行债券、发行票据、为下属公司开具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融

资方式及支付活动。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

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5、《关于中国汇通(香港)有限公司向南山开发(香港)有限公司借款贰亿

壹仟万元人民币延期的关联交易议案》(详见同日刊登的 2015-54 号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田俊彦、范肇平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其余 8 名董事表决一致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6、《关于放弃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关联交易议案》(详

见同日刊登的 2015-55 号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田俊彦、范肇平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其余 8 名董事表决一致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7、《关于为路凯包装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定制仓储服务的关联交

易议案》(详见同日刊登的 2015-56 号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田俊彦、范肇平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其余 8 名董事表决一致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8、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的 2015-57

号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以上第 2、3、4、5、6、7 项议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社会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

资金,建设、经营石油基地,为海洋石 发展成为物流园区遍布中国主要经济中

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提供后勤

服务、海事服务和贸易服务,并使股东获 心城市,园区规模领先,物流服务类型

1

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多样,在中国境内石油后勤服务领域和

综合物流服务领域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的企业,并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

2 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 82 条所列明事

项,在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

权登记日后 3 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

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3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 删除此条,并相应调整后续序号。须经

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 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公司章程》第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

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80 条、81 条中规定。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

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

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4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

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

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

事项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5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权的股份总数。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4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

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说明;

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其占公司有表决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其占公司有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 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

(三)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分别统计的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和分别统 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 涉及临时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人的姓

6 情况;涉及临时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 名或者名称、提案内容,如提案人为股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提案内容,如提案 东,还应列明其持股比例;涉及关联交

人为股东,还应列明其持股比例;涉及 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

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 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四)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涉及本章程第 82 条

规定事项的,还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

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

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102条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101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经理及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本章程第 105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本章程第 104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 106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第 105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102条关于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101条关于不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8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任监事。

5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

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

撤换。 换。

9

在任监事如出现本章程第 102 条不得担 在任监事如出现本章程第101条不得担

任监事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 任监事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 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

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予以撤换。 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224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222条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程而存续。 存续。

因本章程第 224 条第(一)项、第(二)项、 因本章程第222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10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

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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