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公司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安徽德
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5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交易双方按原投资协议
中的约定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鉴于目前的整体战略规划及目标
公司的发展规划,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此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 林 安广实 王 烨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