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黄小刚等持有的广州创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暨关联交易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
公司与广州创思全体股东签署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卫东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澳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
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展麟鼎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相关审计、评估报告等在内的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公司与广州创思全体股东签署的《安徽
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安徽德力
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卫东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安
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展麟鼎
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安徽德力日
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宝通恒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等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同意将上述报告书及协议及相关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我们同意将上述报
告及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张 林 安广实 王 烨
2015年 9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