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刘海滨、祝菁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现就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通过对博彦
网鼎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同意为博彦网鼎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申请的短期借款提供
相应的担保,担保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的有效期为一年。
我们认为:此次担保有利于博彦网鼎的持续经营,且博彦网鼎的控股股东自
然人马瑞涌承诺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故为其提供
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为博彦网鼎提供担保。
三、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前海分行申请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1年。此次担保满
足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
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侵犯上市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四、关于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
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操作方式、
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
资金;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
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3、公司
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
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购买银行保本型产品、基金、理财、信托产品投资,
证券投资、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并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
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
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基于上述情况,同意该投资事项。
此后无正文,为签字页。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谢德仁 吴韬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