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码:2015-070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及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 2012 年度股东大会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提供担保及投资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众和小贷”)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为君合集团提供担保额度的说明
1、2012 年度担保额度审批情况
2013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君合集团互相提供担
保的议案:公司拟在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
实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累计为其各类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且不超过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 70%,担保期限不超过 2
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担保额度旨在控制担保责任和风险,因此,前述决议中不超
过 35000 万元的担保本意是指在两次股东大会期间任何时点公司为君合集团实际承
担的担保责任限额,是担保余额的概念。
2、实际发生担保情况
2012 年度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为君合集团累计担保 5 次,担保
合同额度累计 4.03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2012 年度股东大会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公司为君合集团担保情况表
主合同履
保证 债权银行 债务金额 保证合同
债务期限 行完成时
对象 /机构 (万元) 签订时间
间
君合 光大银行 2013 年 5 月 28 日至 2013 年 5 2014 年 5
8,000.00
集团 厦门分行 2014 年 5 月 27 日 月 月
君合 招商银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2014 年 10
10,000.00
集团 厦门分行 2014 年 10 月 31 日 月 月
君合 中信银行 2014 年 2 月 25 日至 2014 年 2 2015 年 2
8,000.00
集团 厦门分行 2015 年 5 月 25 日 月 月
君合 2014 年 3
厦门磐融公司 6,300.00 2014 年 3 月 3 日 未完成
集团 月
君合 光大银行 2014 年 5 月 27 日至 2014 年 5 2015 年 5
8,000.00
集团 厦门分行 2015 年 5 月 26 日 月 月
合计 40,300.00
其中,2013 年 5 月公司为君合集团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授信人民币 8000
万元提供担保的债务,主合同君合集团已于 2014 年 5 月履行完毕。由于该授信额度
为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给君合集团的年度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2014 年 5 月光大
银行厦门分行向君合集团提供了该授信额度的续期,公司向君合集团提供了担保。
3、相关说明
(1)根据《合同法》“第六章 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之相关规定,鉴于 2013 年 5 月授
信所形成的债务君合集团于 2014 年 5 月已履行完毕,公司认为,依该授信提供的担
保责任已相应终止,担保余额已为 0。该笔担保金额与 2014 年 5 月君合集团循环使
用该授信额度时公司提供的担保实质上是同一额度。公司在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起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为君合集团担保签订保证合同所涉及担保金
额为 4.03 亿元,而在该期间的各个时点承担担保责任的额度未超过 3.5 亿元。
(2)公司将于下一次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完善担保额度的相关描述,减少歧义,
进一步规范公司担保行为。
(二)关于部分担保未披露的说明
由于经办人员未及时取回保证合同(担保书)并传递给证券部门,导致 2014
年 2 月 13 日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 8,000 万元担保合同、2014 年 3 月 3 日与厦
门磐融公司签订 6,300 万元担保合同未及时进行披露,其中,与中信银行之担保债
权系循环授信额度的续期,非新增债权担保。其后,于 2014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
对与君合集团互相提供担保情况(包含前述两项担保)进行了详细披露。
今后,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对外担保具体事务流程,确保对外担保及相应信息披
露的规范性。
二、关于投资众和小贷会计核算的说明
1、拟受让众和小贷的相关情况
2013 年 12 月 19 日,子公司福建众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贸易”)
和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巨巢”)分别与莆田市九龙谷综
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谷”)、莆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
模具”)签订了《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拟受让九龙谷、
精密模具持有众和小贷各 10%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生效日期为经福建省经贸委审
批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开始按受让的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
2014 年期间,众和小贷向福建省经贸委申请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审批手续,但福
建省经贸委依据《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主发起人(或最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0%(不含本数)”的
约定,未予批准股权转让申请。
鉴于股权转让未能获得主管部门审批,2014 年 11 月 20 日,众和贸易和厦门巨
巢分别与九龙谷和精密模具签订了《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书》备忘录:鉴于众和股份已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实质行使了该部分股权所拥有
的相应股东权益,且判断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扶持力度加大及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
公司的管制逐步放松,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办理股权转让审批过户事项
约定如下:股权转让协议自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完成股权过户之日;
在 2015 年内若我省放松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持股比限管制的相关办法仍未出台,出
让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受让方采取相应灵活方法完成股权转让审批及股权过户手续。
2、公司会计核算及拟调整情况
在公司 2014 年年报中,因子公司众和贸易和厦门巨巢已实质行使了该部分股权
所拥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从会计角度考虑,公司在并表时对众和小贷按 40%权益(含
公司持有众和小贷 20%股权)计算当期收益并入报表。即:借: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众和小贷 2014 年度实现净利×20%)贷:投资收益。
经过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意识到未过户的资产权益计入投资收益不妥。鉴于
该 20%股权的投资款公司已支付,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享有收益,公司拟将前述
的 20%股权当期收益约 170 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并相应调整会计分录,
即:借:其他应收款—众和小贷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会计核算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该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4 年度业绩及 2015 年半年度业绩造成影响。经与年审会
计师沟通,公司拟在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就上述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和利润表的上年同期数进行调整。公司在 2015 年中期报告中已将该 20%股权半年收
益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