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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一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
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 ,提高民主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总经理。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与总经理应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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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以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
能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技术管理
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连续和定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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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降本增效工作,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
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2-5 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具体负
责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总经理
报告工作;
(二)拟订分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制定分管工作的具体规章;
(四)总经理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是主管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总负责人。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二)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公司的财务计划和成本、费用计划;
(三)负责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目标责任的落实与核算工作,组织
编制公司财务报告;
(四)定期组织进行公司财务分析并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五)协调解决公司内外财会工作中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
律和财会法规。
第四章 总经理的权限划分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公司资产、资金运用,签订重大合同有以下权限:
(一)一次处置 2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财产;
(二)200 万元以下重要仪器设备的购置;
(三)全权代表公司签订材料的采购合同;
(四)全权代表公司签订产品的销售合同;
(五)日常一次性支付现金最大限额不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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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本章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审批。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
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
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其
他有关人员。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
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1、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2、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3、董事长要求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
进行保管。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公司制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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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其他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
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方案、人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应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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