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纺城: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201634483

来源:上交所 2015-09-25 11: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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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

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 1 页共 10 页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

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

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

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

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

限等信息。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

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第 2 页共 10 页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 3 页共 10 页

第十一条 第十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第 4 页共 10 页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

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

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

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

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归口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第 5 页共 10 页

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

司的负责人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

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

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相应部门、分子

公司一般信息的报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

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

的建议。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 6 页共 10 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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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报告人收集相关信息时,

报告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

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新的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

件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报告人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

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

本章所称报告人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达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相关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

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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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

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

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

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

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

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

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

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

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

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

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 9 页共 10 页

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

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 10 页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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