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为健全和完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
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兼顾公司长远及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的发展战略
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
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
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尽量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发放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6、公司应在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基础上,积极采取现金分红,
且应保证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每年度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
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7、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投资支出等各种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决策和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管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覆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向董
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
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
经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