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9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议案》。同意公司撤销在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将存放在华
夏银行合肥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转存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
埠分行;同意公司撤销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
户,将存放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余额分别转至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淮上支行新开账户进行专项存储及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新开账户进行专项存储。
现将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公布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1]417 号”文《关于核准安
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28.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3,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969,1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7,630,900.00 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共
同签订了募集资金相关协议。2014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
司注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超募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在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新的超募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为公司超募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71
号文的核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8 月份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1,550,700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 10.4 元/股,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3 年 8 月 9 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3]60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536,127,28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8,693,350.70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517,433,929.30 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共同签
订了募集资金相关协议。
二、历次募集资金重新签订情况
(一)、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公告,保荐机构变更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人
变更为方书品、汪艳。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3400173750805300527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玻璃器皿生产
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截止 2013 年 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2.39 元。
(2)、徽商银行蚌埠分行淮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28250102100035662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3.5 万吨高档玻璃器皿
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截止 2013 年 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12,543.81 元。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5011018260002611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
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截止 2013 年 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25,984,873.73
元。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55190341841020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的募
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截止 2013 年 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2,640,066.82 元。另外
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从该账户转款 2000 万元存入账户为 55190341848000110
的七天通知存款专户。截止 2013 年 2 月 1 日,该账户余额为 2000 万元。
2、协议相关内容
(1)、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
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汪艳可以随时到上述各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上述各银行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
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二)、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超募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在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新的超募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为公司超募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4 年 10 月 27 日,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4750000000402040,截止 2014 年 10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7138745.93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华夏
银行合肥分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汪艳可以随时到华夏银行
合肥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华夏银行合肥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银行合肥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华夏银行合肥分行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
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募集资金重新签订情况
2015 年 9 月 23 日,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分行淮上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淮上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协议
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82501021000605908,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3542.73465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3 万吨高档玻璃器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汪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__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协议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13072129300189056,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35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 2.3 万吨高档玻璃器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汪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__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