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将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珠海
丽禾医疗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
原则,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珠海丽禾医疗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为其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本次担保金额为美元2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的决
策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担保
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
东利益,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行为。
独立董事: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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