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包
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重组的有关事项开展
了大量的工作,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拟注入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审计、
评估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
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截至目前,交易各方已经确定重组方案,公司已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
机构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初步审计、初步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公司与有关各方论
证和协商,本次重组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在披露重组预案前,本次重组
仍需取得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务院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原则性同意意
见,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按期复牌。
为保证披露的重组方案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防止公司股价异
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需继续申请停牌。
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9 月 27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