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达: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24 19: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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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2015-062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刘里、海南亚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洋浦

嘉润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纠纷,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了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

浦民初字第 568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进行了开庭审

理,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公告了收到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浦民初字第 568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4-066、

2015-042)。

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按法定程序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公司

收到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 29 号《民事判决

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华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

2、海南亚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洋浦嘉润实业有限公司

4、刘里

被上诉人2、3、4的委托代理人相同如下:

委托代理人郭健君,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飞飞,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与各被上诉人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签订《向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的

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被上诉人 1 系上诉人拟投资的目标公司,

被上诉人 2、3、4 系被上诉人 1 的股东。《增资协议》约定,上诉人拟向被上诉

人 1 投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7500 万元,其中 2250 万元用以认购被上诉人 1

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占比 60%。(详见公司公告 2014-031)

在被上诉人 1 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完成增资扩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后(详见

公司公告 2014-034),上诉人依据《增资协议》约定对被上诉人 1 及增资目标

公司体系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财务状况及增资生效的先决条件进行审计;

经审计,被上诉人 1 及增资目标公司不满足《增资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公司

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止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决议中止本次增资。(详

见公司公告 2014-041)

2014 年 9 月 19 日,被上诉人 1 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3750 万

元减至 1500 万元,上诉人减资 2250 万元;同日,被上诉人 1 在《海南日报》上

刊登了减资公告,但减资公告期满后至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4 年 11 月 8 日,被上诉人 1 致函上诉人,声称由于上诉人未尽履行出资

义务导致其损失要求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各被告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签署的《向

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依法解除;2、判令被告 1 依据 2014 年 9

月 19 日股东会决议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

各被告承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述增资协议纠纷已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依法

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公告2015-042),原审原告即本案上诉人不

服判决结果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一

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根据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部

分有误,但处理结果得当,予以维持。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

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800元,由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本次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的刘里、海南亚希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洋浦嘉润实业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和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

责任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详见公司公告2014-068)尚

未审结,其判决结果是否会受到本次判决的影响,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提醒广

大投资者关注!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上述公司需要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外,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不影响公

司目前的正常运营。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自2014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的议

案》,决议中止本次增资后,未参与海南亚希经营活动且不存在任何控制行为。

目前,诉讼各方未就判决结果进行交流,后续投资行为如何实施、相关问题会计

处理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海南亚希自诉讼发生后的经营状况等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可能对本年及后续期间的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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