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4
时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 12 层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指派余蕾律
师、张小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指引(试行)》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
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股东大
会通知,该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
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4 时如期
在中国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湾谷科技园 A6 栋 12 层会议室召
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本次股东大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
权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数 151,867,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7628%,其中: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
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151,004,49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8.5993%;
(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863,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3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201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各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华平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终止增
资的关联交易》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39,628,639 38,765,339 863,300 0 97.821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述议案为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刘晓露、刘晓丹、刘焱回避表决。
2. 审议《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华平智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
权暨关联交易》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全体股东 151,867,799 151,004,499 863,300 0 99.431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述议案为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熊模昌回避表决。
3. 审议《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并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51,867,799 151,004,499 863,300 0 99.431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黄宁宁 余 蕾
________________
张小龙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