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转让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德华兔宝宝
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转让部分工业房产及附属设备等资产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采用市场价格成交,
交易价格公允,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不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
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经公司依法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与会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资产事宜。
独立董事:罗金明、韩灵丽、刘志坤
20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