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鉴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
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14 年获得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
部的综合授信即将到期,公司本次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
请集团授信15000万元,期限1年。此授信由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使用。其中,公司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前期
可使用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
时,由公司承担不超过10000万元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1 年。
此次授信利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现金,提高公司及下属公司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
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互联天下
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8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互联天下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
联天下”,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VNETOO TECHNOLOGY LIMITED)80%股权,利于
推进公司的战略布局,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本次交易价格公允,由交易双方
谈判达成,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为,我们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石慧斌 王慧 刘俊彦
2015 年 0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