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22 15: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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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要求,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责任: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

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

和要求;

2、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3、拟订并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

商咨询;

5、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

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

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

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

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

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

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

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

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 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转让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

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

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

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

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

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

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

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

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

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

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

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

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

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

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未公开信息保密管理及内部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

记、管理、披露及报送等日常工作,并确保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二)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内容,不得对外提供

传送涉及未公开信息内容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资料。

第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定期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1、公司经营班子、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商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2、相关职能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

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部;

3、财务部编制定期报告;

4、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5、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6、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会议进行监督;

7、财务部将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提交主承销商,由主承销

商协助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二)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决议内容编制

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告后提交董事长(监事会公告提交监

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董事会秘书将涉及协会自律规则所述须予以公布的重大

事项或其他须由协会事先审核的公告报协会审核;

4、根据协会、协会认可的网站的要求,将经其审核通过的

报告进行披露。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监事、其他高管人员等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3、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前,有关知情者不

得向新闻界发布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

制度。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

的信息沟通与制度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关

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

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三)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

两人(含)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安排参观日程,并由专人

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审核程序是否合法合

规、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监督,并提出修改完善

意见。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

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

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三十条 应该根据国际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

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

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

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

事会秘书记录和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

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或

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关

新的制度,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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