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食品: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来源:深交所 2015-09-23 10: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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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西王食品 证券代码:000639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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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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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1、《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2 号——员工持股计划》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2、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 71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等。

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0000 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即

10000 份),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

3、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

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上限为 14200 万份,按照不超过 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西王食品股票。

4、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按照届时签订的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优先获得收益。公司控股股东为鑫众 N 号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

权益实现提供担保。对于次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次级份额的收益

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次级份额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5、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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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号集合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7、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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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 称 释 义

西王食品、公司、本公司 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

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划草案

控股股东、大股东 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人会议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指西王食品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西王食

高级管理人员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兴证资管鑫众N号集合计

划、鑫众N号集合计划、 指兴证资管鑫众N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

指兴证资管鑫众N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西

标的股票

王食品股票

指兴证资管鑫众N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具体指西王食品股

委托人

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兴证资

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合同 兴证资管鑫众N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信披备忘录》 指《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2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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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

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的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超过 400 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9 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3900 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

例为 54.93%,其他员工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3200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

额的比例为 45.07%。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持有人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王棣 1000 14.08%

2 孙新虎 300 4.23%

3 王红雨 300 4.23%

4 王晓 270 3.80%

5 岳彩平 260 3.66%

6 王勇 1000 14.08%

7 张炜 300 4.23%

8 赵晓芬 235 3.31%

9 马立东 235 3.31%

10 公司其他员工 3200 45.07%

合计 7100 100%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

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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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为 7100 万元,每份份额为 1.00 元,单

个员工最低认购份额数为 10000 份,超过 10000 份的,以 10000 份的整数倍累积

计算。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

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

为西王食品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鑫众 N 号集合计划成立日

之前。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全额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

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上限为 14200 万份,按照不超过 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西王食品股票。公司控股

股东为鑫众 N 号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

鑫众 N 号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鑫

众 N 号集合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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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以鑫众 N 号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 14200 万元和公司 2015 年 9 月 22 日的收

盘价 13.53 元测算,鑫众 N 号集合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

1049.52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2.79%。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

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影响。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鑫众 N 号集合计划的锁定期。鑫众 N 号集合

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

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鑫众 N 号集合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

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除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相关规定外,兴证资管鑫众 N 号

集合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兴证资管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

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延长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计划资产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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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性资产时,该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届时受托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

进行处理。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

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

议。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

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监督管理机构。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

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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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

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

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遵守由西王食品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理

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

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

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法律文件的约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不

被挪用。

六、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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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鑫众 N 号集合计划持有公

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

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

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

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三)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

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

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

制。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持有人发生上述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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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或死亡和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外:

(1)持有人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

强制转让,转让款的支付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办理;

(2)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其持有的份额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办理。

(四)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鑫众 N 号集合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

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

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本集合计划终止或清算时,在扣除应在集合计划列支的相关费用后,本集合

计划收益的分配规则和顺序如下:

首先,分配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和约定的参考收益。本集合计划的优先

级计划份额的参考收益以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为准,且以份额初始面值为基

准计算。优先级计划份额按照届时约定的参考收益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

益。

其次,分配次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收益(如有)。

此外,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提供如下承诺:

当完成销售目标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提供

本金与收益承诺,即保证持有人在本持股计划终止时获得参与本金及 10%的收

益。

当未完成销售目标的,由公司控股股东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提

供本金承诺,即保证持有人在本持股计划终止时参与本金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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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

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公司选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委托资产

的受托管理机构。

2、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兴证

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集合计划名称:兴证资管鑫众 N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规模上限为 14200 万份

4、委托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5、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7、主要投资范围:西王食品股票(股票代码:000639)

8、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可展期,可提前结束。本集合

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在员工持股计划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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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定期届满后,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

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9、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

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4、托管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九、其他重要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2)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设立西王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3)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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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

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10)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

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后,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

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

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

持有人自行承担。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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