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
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议案》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任子行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的相关调整规定,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调整如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
为 6,583,098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56 元。
2、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对此次调整方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此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
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6,583,098 股,将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56 元。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15 年 9 月 21 日,《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2、我们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公
司的经营业绩以及 64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4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74,929 股,占限制性股票
总数(含预留)的 27.10%,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6%。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闵 锐 肖建军
20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