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 201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及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会专字[2015] 3478 号《关于安徽口子酒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3,551.83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马 勇 鲍 金 桥 张 萱
20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