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受让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菱华阳光(天
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
业”)拟受让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菱阳光”)
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菱光
辉”)51%股权和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
华阳光”)51%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 18,536 万元和 31,705 万元。
阳菱光辉注册资本为 31,00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前公司股权结
构为:瑞菱阳光出资额 15,810 万元,持有 51%股权;华远置业出资
额 15,190 万元,持有 49%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将由华远置业 100%
持股。
菱华阳光注册资本为 53,00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前公司股权结
构为:瑞菱阳光出资额 27,030 万元,持有 51%股权;华远置业出资
额 25,970 万元,持有 49%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将由华远置业 100%
持股。
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现持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路以
北,洪泥河以东的五宗土地的权益,总土地使用权面积约 22.29 万平
方米,总规划建筑面积约 70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 51.88
万平方米,规划性质主要为住宅、商业等。
由于瑞菱阳光是本公司董事唐军先生任董事长的阳光新业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实,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增加土地储备、拓展房地产开发
业务的正常交易。本次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定价以北京天健
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同时参照同地区房地
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标的股权状况,经交易双方协商,以正常市场价格
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唐军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5 年 9 月 22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受让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菱华阳光(天
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淮 王 巍 朱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