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关于“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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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广东甘化 公告编号:2015-43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三旧”改造基本情况

201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门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办”)的函(江三旧办[2011]5 号),经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同意正式启动对公司的“三

旧”改造土地收储程序,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三旧”改

造相关工作。为配合市政府“三旧”改造的工作,公司于 2012 年完

成了对原厂区范围内闲置设备等资产的处置和员工安置分流等土地

收储的前期准备工作。2012 年 8 月 28 日公司收到江门市三旧办的函

(江三旧办[2012]10 号),确认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

土局”)将于 2013 年 12 月底前完成土地公开出让程序,土地成交款

按规定于 2014 年 12 月底前交付给公司。

2013 年 7 月,市政府发布了原厂区“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区域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随后公司组织专家就此项目控规进行了论证,并在

此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了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题报告。2014 年

11 月,经市政府《关于江门市北街甘化地段(PJ05-F)控制性详细规

划局部修改的批复》(江府函【2014】194 号)确定,公司“三旧”改

1

造土地总面积约 863 亩(最终面积以测绘数据为准),其中:公司办

公大楼保留自用面积约 9.6 亩,可出让的净建设用地面积约 550 亩,

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中小学、公园绿地、广场、交通枢纽、环卫设施、

道路、歌剧院等)用地面积约 303 亩。在可出让净建设用地中,居住

用地面积约 271 亩,商业办公用地面积约 279 亩,出让土地地上建筑

物总面积约 100 万平方米。

据此规划,2015 年 4 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江门市国资委”)签署了《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公司涉及“三旧”改

造公开出让土地将分期进行公开出让。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原制

糖车间西南角地块(江门市区 JD2015-6 号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并

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顺利成交。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原制糖车间

西北角地块(江门市区 JD2015-9 号地块)公开挂牌出让,现正处于

挂牌竞价期间。

详情请参阅公司 2014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14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 3 月 14 日

披露的《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与江门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三旧”改造协议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签订“三旧”改造协议的进展公告》、2015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三旧”改造部分地块公开挂牌出让的公告》、2015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三旧”改造部分地块公开挂牌出让成交的公告》

及 2015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三旧”改造部分地块公开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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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出让的公告》等公告。

二、“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的会计处理政策变更情况

(一)公司原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

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

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

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

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

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

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

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 2012 年 1 月起,将涉及“三旧”改造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分别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及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核算,

与“三旧”改造有关支出支付列入专项应付款,期末将专项应付款借

方余额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报。

公司原计划,若取得土地补偿款,将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属于

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

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

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

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影响当期损益。

详情请参阅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披露的《2012 年度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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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2013 年度报告》、2015 年 3 月 14 日披露的《2014

年度报告》及 2015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三旧”改造协议的公告》。

(二)“三旧”改造实施情况的变化

从目前公司“三旧”运作的实际情况看,以下要素发生了较大变

化,公司的“三旧”改造已不符合搬迁的有关规定,适用无形资产处

置的规定。

1、收储方式的改变

根据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与江门市资产

管理局签署的有关协议,德力西在公司国有股转让完成后,配合做好

该地块的拆迁、交付等相关事宜,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土地。公司需

一次性交付所有土地给江门市政府收储,然后进入拍卖程序,公司再

从拍卖收入中获得补偿。但从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署的“三旧”改

造协议书和目前土地公开拍卖的流程看,公司纳入公开拍卖的土地是

分期拍卖的,对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土地,公司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

一旦“三旧”改造无法继续实施,公司未进入拍卖流程的土地的权属

关系不会发生改变。

2、拍卖方式的改变

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署的“三旧”改造协议书中,对公开出让

地块的程序、时间及条件设置明确规定“双方同意公开出让地块的分

期推出计划、时间安排、规划条件必须经双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双方权益”。在“三旧”规划的公开出

让的总面积中,公司有权决定每次出让的面积、时间和底价。从公开

出让土地的拍卖流程看,“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是公司委托拍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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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后再办理相关土地证的注销手续。政府在公司公开出让土地的过程

中未实行收储补偿的流程,而是公司自行处置资产后与政府分成。

3、补偿方式和支付渠道的改变

按江门市2010年“三旧”改造实施意见,公司原计划采用的补偿

方式为:

“方式二:上盖和土地均暂不补偿,土地出让后,按土地成交总

额 × ×60% 计算支付。其中厂区土地面积为旧厂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建设用地面积(登记后用地范围有调整、未办理

变更登记的,以调整后的面积为准),改造范围面积为该旧厂项目所

属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片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最终规划方案,公司原厂区860亩土地中纳入“三旧”改造

范围公开出让的土地共550亩,若采用上述补偿方式,江门市政府应

将公开出让收入的60%*860/550=93.82%补偿给公司。公司认为该补偿

款除对土地变更性质的补偿外,还可以涵盖公司围绕“三旧”改造而

发生的人员安置、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等,补偿属于搬迁补偿。

但政府并没有采用上述补偿方式,而是由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

署“三旧”改造协议书,约定对公开出让土地按拍卖收入的60%给予

补偿。公司认为,政府只是对公司土地变更性质部分作出了拍卖收入

分成,并未对公司因“三旧”改造而发生的其他事项作出补偿,该公

开出让事项适用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准则规定。

同时,就将收到的“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是否属

于财政直接拨付的问题,公司咨询了相关部门。江门市“三旧”办回

函答复,市国土局将支付公司的“三旧”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不

是财政直接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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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旧”改造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

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讨论,公司认为目前“三旧”改造公

开出让地块的会计处理不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的通知》中关于搬迁补偿的相关规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以前年度对该项会计处理进行预计时,相关的资产处置并

未发生,而“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今年才正式实施,首期土地拍

卖已成交,故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改之前预计采用的“三旧”

改造会计处理。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

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三旧”改造的会计处理出具了专项意见如

下(广会专字[2015]G14042160105 号):

(一)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根据证监会会计部《2014 年 2 月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

题的研讨情况通报》问题二、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与会者均认为,

只有严格满足“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

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两个要素的搬迁补偿款,才能适用于解释 3

号将搬迁补偿结余款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对于甘化公司而言,以上两个要素均发生了改变:

1、甘化公司在“三旧”改造的土地处理中并非无条件配合政府,

公司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表明“三旧”改造有关出让土地的行为实质

是甘化公司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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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交付方式的改变

按 2011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与江门市国资局签署的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德力西集团在甘化公司国有股转

让完成后,配合做好该地块的拆迁、交付等相关事宜,在合理的时间

内交付土地。按该协议甘化公司认为需一次性交付所有土地给江门市

政府收储,由政府给予补偿,甘化公司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

但按照 2015 年 4 月江门市国资委与公司签署的“三旧”改造协

议书(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协议)和目前土地公开拍卖的流程,甘

化公司纳入公开拍卖的土地是分期拍卖的,对尚未进入拍卖程序的土

地,甘化公司无需交付政府,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三旧”改

造无法继续实施,未进入拍卖流程的土地的权属关系不会发生改变。

2)拍卖方式的改变

按补充协议,甘化公司交付土地给江门市政府后,由政府实施拍

卖,甘化公司只享受补偿,不再参与其他事项。

但“三旧”改造协议书中,对公开出让地块的程序、时间及条件

设置明确规定“双方同意公开出让地块的分期推出计划、时间安排、

规划条件必须经双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确保双方权益”。在“三旧”规划的公开出让的总面积中,甘化公司

有权决定每次出让的面积、时间和底价。从公开出让土地拍卖的流程

看,是甘化公司委托拍卖,成交后再办理相关土地证的注销手续。因

此,政府在土地公开出让的过程中未实行收储补偿的流程,而是甘化

公司自行处置资产后与政府分成。

2、甘化公司将收到的“三旧”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属于土

地补偿款,并非搬迁补偿款,不是由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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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江门市 2010 年“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甘化公司拟采用的补

偿方式为:“方式二:上盖和土地均暂不补偿,土地出让后,按“土

地成交总额×厂区土地面积/改造范围面积×60%”计算支付。其中厂

区土地面积为旧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建设用地面积,改造范围

面积为该旧厂项目所属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片区范围内的建设用

地面积。”按 2014 年最后确定的规划方案,甘化公司厂区 860 亩土地

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公开出让的土地共 550 亩,原补偿方式应按公开

出让收入的 60%*860/550=93.82%补偿给甘化公司。如果按此方法进行

补偿,甘化公司认为补偿款除对土地变更性质的补偿外,还可以涵盖

公司围绕“三旧”改造而发生的人员安置、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等,

补偿属于搬迁补偿。

根据“三旧”改造协议和目前土地公开出让的实际运作,甘化公

司认为,政府只是对甘化公司土地变更性质部分作出了拍卖收入分成,

并未对甘化公司因“三旧”改造而发生的其他事项作出补偿。甘化公

司认为该公开出让事项更适用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准则规定。

就将收到的“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成款是否属于财政

直接拨付的问题,甘化公司咨询了相关部门。江门市“三旧”办回函

明确答复,市国土局将支付甘化公司的“三旧”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分

成款不是财政直接支付的。

因此,甘化公司将获得的款项实质上是一项资产处置收益,而非

政府补贴。

综合上述两点,随着甘化公司“三旧”改造情况的改变,该交易

不再满足适用于解释 3 号会计处理,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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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式

2012 年 1 月,甘化公司开始启动“三旧”改造,估计待资产处置

完毕,需要几年的时间,故将涉及“三旧”改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相关费用分别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是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确认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

拟根据每次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净收

益进行结转;按相关资产处置的进度进行结转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中的以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甘化公司在 2012 年对该项会计处理进行预计时,相关的资产处

置并未发生。根据今年实际情况的改变,甘化公司拟更改之前预计采

用的“三旧”改造会计政策,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进行

追溯调整。

综上,我们认为甘化公司拟更改的“三旧”改造会计处理,属于

会计政策的变更,因该事项今年才正式启动,故此项会计政策的变更

不适用追溯调整法,目前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

求。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根据实际情况对“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

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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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唐国庆先生、朱依谆先生、杨标先生对“三旧”改

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三旧”改造实际实施情况的变化,对相关会计处理政

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上述会计

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三旧”改

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此次对“三旧”改造会计处

理政策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财务数据更加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三旧”改造公开出让土地会计处理政策变更后,将按当期

收到的土地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公司将于每次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于土地拍

卖成交后披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最终对当期损益的影

响数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

八、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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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三旧”改造土地公开出让收入对未来业绩的影响与

“三旧”改造土地出让进度紧密相关,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实际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门甘

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旧”改造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专

项说明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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