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 149 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 ”)的委托,指派束晓俊、夏彦隆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合肥城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合肥城建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合肥城建股东及股东代表 25 人,代表股份 192,907,397 股,
均为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合肥城建股东。合肥城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合肥城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
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选举董事、监事采用了累积投票制。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
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晓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2、选举陈奇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3、选举徐鸿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4、选举秦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5、选举田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周亚娜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2、选举徐淑萍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3、选举孔令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4、选举於恒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郑培飞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2、选举蔡子平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2,907,397 个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53,967 个表决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夏彦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