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2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5 年 09 月 2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5 年

第 1 页 共 6 页

09 月 0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方便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于 2015 年 09 月 11 日发布了《关

于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09 月 22 日 14:30 如期在汕头市龙湖珠津工

业区珠津一街 3 号凯撒工业城 6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09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09 月 21 日 15:00 至 2015

年 09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 人,代表

股数 232,683,36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5843%。

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426,158 股,占公司

第 2 页 共 6 页

总股本的 0.328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169,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32,743,36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4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 人,代表股份 1,426,1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284%。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符合

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方案的议案》;

1、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2、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3、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4、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5、滚存利润安排及期间损益

6、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7、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方案

(1)本次重组涉及的股份发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第 3 页 共 6 页

(3)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非公开发行对象包括凯撒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符

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4)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发行股份的定价及其依据

价格调整方案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发行股份的定价及其依据

(5)发行股份的数量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发行股份的数量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需要发行股份的数量

(6)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7)上市地点

(8)募集的配套资金用途

8、本次交易的现金支付

9、盈利承诺及补偿

10、超额业绩奖励

11、决议有效期

(三)《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与凯撒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七)《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议案》;

第 4 页 共 6 页

(九)《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

了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5 页 共 6 页

(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黄宁宁 施念清 律师

——————————

张 颖 律师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凯文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