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
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与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其持有的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
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 51%股权的议案。我们作为阳光新业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认真研究了有关议案资料,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
联方董事唐军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履行了合法的程序。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菱华阳光、阳菱光辉
进行了审计和评估。评估机构对上述两家目标公司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
估。我们认为,此次评估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资产评
估的法定程序,符合本次经济行为对应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交易价格以评估结
果作为交易的定价依据。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法、该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胜任
能力、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允性,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此项出售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徐祥圣 黄翼忠 李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