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进行
了事前认真审议,同意将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
与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其持有的菱华阳光(天
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 51%股权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并按照公平、
诚信、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独立董事:徐祥圣 黄翼忠 李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