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
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
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设专项工作组,成员由公司相关管
理层、职能部门及技术、业务专家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
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专项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审议相关资料:
(一)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 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 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提案,并附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 实施以上事项情况的报告;
(五) 战略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专项工作组提供的提案和有关资料召开会议审议,
并将书面决议材料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室及专项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