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 2015—046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实物资产
●投资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金额:人民币 4450 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更好地实现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战略,延
伸公司水务产业链,拓展污水处理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拟收购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璜塘综合污水公司”)部分实物资产。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部分实物
资产的议案》,同意恒通公司收购璜塘综合污水公司部分实物资产,协议收购金额为
人民币 4450 万元。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
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方
1、公司名称: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沙建新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3600 万元
5、注册地:江阴市延陵路 224 号
6、经营范围:提供排水管网和泵站的管理、建设、维护和疏通服务;提供污水
处理服务;工业净水加工。
(二)出让方
1、公司名称: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庄松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00 万元
5、注册地址: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金凤北路 66 号
6、经营范围: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理;污水泵站、污水管理设施、雨水管
网设施的施工、维护(凭有效资质经营)。
7、公司股东:庄松持股 95%,王维娜持股 5%。
出让方与上市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
主面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
公司部分实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 C4033 号)中江阴市璜
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申报的低值易耗品、房屋构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资
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
公司部分实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 C4033 号)具体内容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收购方(甲方):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出让方(乙
方):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2、目标资产的标的以及相关税费
根据前期对目标资产评估、审计等工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乙方拥有的目标
资产一次性作价人民币 4450 万元,该价格包含乙方转让所涉的全部资产价款。目标
资产收购产生的税费,均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资产移交日前目标资产的经营管理
及办证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3、目标资产收购价款的支付
甲方与乙方签订正式《资产转让协议》时,约定款项支付方式。
4、目标资产的交付
乙方应将目标资产交付甲方,并开具出售资产的正规发票。目标资产全部过户
至甲方名下,视为目标资产交付完毕。
4、职工安置
甲方接受目标资产相关的原有职工(男 50 周岁、女 45 周岁以下,并符合职业
健康体检要求和相关职业技能要求),乙方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甲方根据工
作需要择优与原有职工重新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甲方未聘用的其余职工由乙方按相关
规定妥善处置,与甲方无关。
5、债权债务处理
鉴于本次资产转让限于实物资产,目标资产交付完毕前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
享有与承担,与甲方无涉。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项目实施后进一步延伸公司水务产业
链,公司将利用现有技术优势,提高乡镇污水处理能力,围绕建设成为乡镇污水处理
标杆企业的目标,做强做优做大水务产业。
本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新增公司与控股股东之
间的同业竞争。
3
六、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江阴市璜塘综合污水处理有限
公司部分实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 C4033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