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并基于独立判断就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同意《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的关联交易事项。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
规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1、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停牌期间,公司董事会密切
关注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体量较大,涉及的主体较多,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因
此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周期较长,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商讨、论证、完善工作尚未完成。
3、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9日
起继续停牌不超过2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卢秉恒、耿建新
20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