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就
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价格系以坤元评报
[2015]466 号《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5]467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由
公司和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化工”)协商确定。
股权收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及《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持
有的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各 60%股权之收购框架
协议》的约定,股权收购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将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制定《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同意公司签订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股权收购协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
估结论的合理性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评估机构,并就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合称“标的公司”)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本人现就坤元评估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坤元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
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与本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亦不存在现实或
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标的资产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依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
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
的评估值,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
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一致。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结
论具备合理性。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具有适用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