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15-055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风险:2015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浙能财务公司继
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存贷款利率及
其他金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原则,对本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负面影响。
●过去 12 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
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在浙能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未超过 6 亿元,
2015 年 9 月 21 日的存款余额为 3,524.57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明州高速
在过去 12 个月内与浙能财务公司发生借款关联交易 6 次,累计关联交易借款金
额人民币 34,5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明州高速与浙能财务公司累计关联
交易借款余额人民币 31,500 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与浙能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
期一年,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到期。根据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按
照《金融服务合作协议》8.2 款中规定的“在有效期满之日前 15 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展期协议”,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续签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仍为 1 年。根据协
议约定,浙能财务公司将继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
款、结算等金融服务。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持有浙能财
务公司 91%的股权,同时持有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运集团”)51%的股权。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 35.41%的股权,为本公
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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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
在浙能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未超过 6 亿元,2015 年 9
月 21 日的存款余额为 3,524.57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与浙能财务公司累计关联交易借
款金额人民币 34,5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7.8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累计
关联交易借款余额人民币 31,50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6.30%。
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环城北路华浙广场 1 号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娜
注册资本:97,074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40000283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
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
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
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
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
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
资等。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浙能财务公司总资产 186.66 亿元,净
资产 17.18 亿元;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 5.7 亿元,净利润 3.63 亿元。
(二)关联关系
浙能集团持有浙能财务公司 91%的股权,同时持有海运集团 51%
的股权。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 35.41%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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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
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上的日
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6 亿元;
浙能财务公司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及其他各类授信)。
定价政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存款时,
存款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浙能财务公司贷款时,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浙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贷款优惠应不低于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给予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优惠条件,同时也不低于浙能财务公司能够给予与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的优惠条件。除利
息外,浙能财务公司不收取其他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5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就《金融服务合作协
议》的权力和义务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续签了该协议。
(一)《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浙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其核准经营范
围内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担保业务、
结算服务、财务顾问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余
额最高不超过 6 亿元;
浙能财务公司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及其他各类授信)。
(二)协议生效条件:经浙能财务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 1 年。在有效期满之日前 15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签订展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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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当前,企业融资及融资成本存在一定的压力,浙能财务公司作为
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
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的
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受到中国银监会
和浙江银监局的严格监管,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浙
能财务公司设置了一系列的风险内控手段。同时,为规范与浙能财务
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安全性、流
动性,避免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制定了《宁波海运股份有
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在以往的合作中,双方协议执行情况良好。依据公平合理、诚实
信用的原则,本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定
价政策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原则,不会影响本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
本公司可充分利用浙能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
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控制贷款成本,并获得便利、
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由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褚敏先生、管雄文先生、董军先生、蒋海良先生和姚成先生
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董事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
通过了该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关联股东海
运集团回避了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
于《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到期前与浙能财务公司续签该协议,并办理
相关事项。
(二)公司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杨华军先生、林勇先生和胡正
良先生对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就该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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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
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
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浙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为双方生产经营
活动所需要,双方前期合作执行情况良好。交易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进行的,按市场化定价,充分体现了公允性,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并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保障,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有利于巩固和拓展公司市场占有份额,
提高船舶运输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4、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安排,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15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出
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前期合作业
务执行情况良好,2015年拟继续实施业务合作为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
需要,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持续、正常进行,有利于巩固和
拓展公司市场占有份额,降低运营成本,并为公司发展提供稳定可靠
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2、本议案中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循
了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
权。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
在浙能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未超过 6 亿元,2015 年 9
月 21 日的存款余额为 3,524.5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浙能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借款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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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借款人 起始日 到期日(还款日)
(万元 人民币)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3,000 2014 年 9 月 17 日 2015 年 9 月 16 日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3,000 2014 年 12 月 2 日 2015 年 12 月 1 日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7,500 2014 年 12 月 15 日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3,000 2015 年 3 月 18 日 2016 年 3 月 17 日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5,000 2015 年 6 月 15 日 2016 年 6 月 15 日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3,000 2015 年 9 月 14 日 2016 年 9 月 14 日
累计借款余额 31,500 / /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报备文件
(一)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四)《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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