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股份: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5-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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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429 号)《湖

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发行人会计师中审

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本

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核

查以及回复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关

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各

项词语和简称的含义相同):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5-1-1

一、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控股股东友阿控股

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

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

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回复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友阿控股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特定对象,友阿股份和友阿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友阿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一)友阿控股及其关联方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存在

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了友

阿控股及其关联方的范围和具体名单,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友

阿控股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2015 年 4 月 8 日)前六个月至查询日(2015

年 8 月 25 日)的交易情况进行了查询。友阿股份依据查询结果出具了《湖南友

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

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自查报告》。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查询结果及自查报告,从定价基准日前六

个月(2014 年 10 月 8 日)至查询日(2015 年 8 月 25 日),相关主体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查询日,友阿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友阿控股控制

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减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情形。

除以下披露的关联方外,友阿控股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

形。

5-1-2

序号 名称 与友阿控股关联关系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股)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59,700

1 江南 监事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

小计 59,7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76,500

2 冯苗 董事近亲属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

小计 76,5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43,0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3 李滨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437,300

动人

小计 480,3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3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4 代新奇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

动人

小计 3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5 文建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108,200

动人

小计 108,2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6 孔小平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38,500

动人

小计 38,5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7 魏萍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5,000

动人

小计 5,0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166,7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8 邓文武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47,800

动人

小计 214,5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64,0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9 刘明宇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11,000

动人

小计 53,000

5-1-3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47,1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0 龙国庆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47,400

动人

小计 94,5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1 翟蕊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10,300

动人

小计 10,3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2 曹磊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20,040

动人

小计 20,04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3 周群芳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10,800

动人

小计 10,8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84,0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4 薛宏远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110,000

动人

小计 194,0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6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5 何成香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

动人

小计 6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11,9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6 李成辉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8,400

动人

小计 20,3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9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7 欧立军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600

动人

小计 1,5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18 袁伟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3,000

动人

小计 3,000

19 周仕平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63,900

5-1-4

动人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5,000

小计 68,9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64,0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20 李恒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

动人

小计 64,0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64,0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21 刘卡嘉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

动人

小计 64,0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

欧阳艳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22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7,800

辉 动人

小计 7,800

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定价基准日 64,000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23 甘舜武 定价基准日至查询日 -

动人

小计 64,000

1、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存在减持情况的友阿控股关联方均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因此其减持行为不存在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友阿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以

下简称“一致行动人”)在行使友阿股份股东权利时与友阿控股、实际控制人是

各自独立的,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行为不属于友阿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

为。

友阿控股工会持股清理前,友阿控股原第一大股东为友阿控股工会,持有友

阿控股 32.50%的股权;第二大股东为长沙市商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

友阿控股 28.25%的股权;第三大股东为胡子敬,持有友阿控股 14.25%的股权。

友阿控股工会持股于 2007 年 9 月 6 日清理转让后,冯汉明等 68 名自然人(合

计持股 56.00%的股份)于 2007 年 9 月 6 日向胡子敬先生出具的《一致行动确

认及承诺函》,承诺:只要本人为友阿控股的股东(不论本人持有友阿控股的股

份有增加还是减少,也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友阿控股的股份),我们将继续

5-1-5

在单独地和共同地在行使友阿控股的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表决权时与胡子敬保

持一致,并且在行使友阿控股股东职权的其他方面也与胡子敬采取一致行动,本

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且不可撤销。自此,胡子敬通过与 68 名自然人股东

一致行动,实际控制友阿控股。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胡子敬先生持有友阿

控股 14.375%的股权,并通过与 68 名自然人股东一致行动,实际支配友阿控

股 61.275%的股份表决权。一致行动人在《一致行动确认及承诺函》仅承诺一

致行动人在行使友阿控股的股东职权时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并未承诺在其他

方面亦与实际控制人一致;《一致行动确认及承诺函》亦未承诺一致行动人在行

使其持有的友阿股份股东权利时需要与友阿控股、实际控制人一致,且自友阿股

份上市以来,友阿控股实际控制人未直接增持或减持友阿股份的股份,而一致行

动人基于自行判断独立操作买卖友阿股份的股票和行使友阿股份的表决权。由此

可见,一致行动人在其他方面与实际控制人是各自独立的,一致行动人在行使友

阿股份股东权利时与友阿控股、实际控制人也是各自独立的。因此,一致行动人

的减持行为不属于友阿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

定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查询日正处于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201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故公

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邓文武、刘明宇、周仕平、李恒、薛宏远、刘卡

嘉、甘舜武等人在查询期间存在较多减持情况。

江南为友阿控股的现任监事,其于 2015 年 4 月上任友阿股份的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故其为避嫌而于 2015 年 3 月底前将其持有友阿股份的股票全部减持。

根据江南的说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筹划期间,江南并未掌握有关友阿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对友阿股份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亦未建议、暗示其他无关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刘明宇和周仕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筹划期间内存在减持情形,两人均任职于

友阿股份旗下门店,无法直接在工作中接触或获知友阿股份的内幕信息,其于

2015 年 3 月减持的股票来源于股票期权第三期行权。根据刘明宇和周仕平的说

5-1-6

明,上述期间的交易完全是基于公开信息及说明人本人对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独立操作;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筹划期间,说明人并未掌握有关友阿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对友阿股份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亦未建议、暗示其他无关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其他友阿控股的关联方的减持行为均未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筹划期间内发生,

不存在因与友阿控股的关联关系而获得友阿股份内幕消息从而实施内幕交易的

行为。上述存在减持情况的友阿控股关联方均出具了特别声明,声明本人及近亲

属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因此,上述关联方的减持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其减持行为未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3、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上述关联方的减持行为不违反《证券

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

定。

(二)友阿控股及其关联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

承诺

2015 年 8 月,友阿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协议人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

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算,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6 个月的该

段时间,将不减持友阿股份的股票。发行人于 2015 年 9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开披露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友阿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并已出具了书面承诺,其内容合

5-1-7

法、合规、真实、有效;江南等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查询日存在减持

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

2、友阿控股董事、监事、高管及友阿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出具了

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重点问题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是否明确了违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上市公

司股东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说明:

(一)已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根据《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采取竞价发行的

方式,控股股东友阿控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于 2015 年 4 月 7 日与发行人签

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仅与控股股东友阿控股签订了《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

控股股东友阿控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违约责

任及违约承担方式的约定如下:

“第十条:本协议项下一方(下称“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本协议下作出的任何陈

述、保证及承诺),其他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损害

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5-1-8

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审批机关批准/认可

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不承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为本次交易而发

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违约承担方式、违约

责任条款

为更加明确友阿控股在本次交易中的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发行人利益和发行

人全体股东利益,友阿控股与发行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补充《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违约责任条

款达成一致,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中

违约责任及其承担的约定如下:

1.1 甲方(友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启动发行后,

若乙方(友阿控股)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足额认购股份(即乙方认购数

量少于甲方最终确定的发行总数量的 15%),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 10%。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了违约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条款,能够切实

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重点问题 3、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实施方

式;若采用对非全资子公司增资方式实施,请说明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并提供相应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作为依据;若采用对非全资子公司委托贷款及其

他方式实施,请说明委托贷款利率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一)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

5-1-9

本次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包括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郴州友阿国际广场

项目、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

况如下:

序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金额(万元)

1 O2O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 30,000 10,000

2 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 144,128 55,000

3 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 127,312 40,000

4 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 45,000

总计 — 150,000

1、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包括建设线上公共消费服务平台和建立线上线

下全渠道运营体系,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拟用于建立线上线下 O2O

全渠道运营体系。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友阿股份,资金投入方式为直接投入相关

项目,不涉及采用对非全资子公司增资方式实施,也不涉及采用对非全资子公司

委托贷款及其他方式实施。

2、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

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友阿股份控股子公司郴州友阿,募集资

金 55,000 万元将以向子公司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财务资助方式投入到郴州友

阿,以实施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

郴州友阿成立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其中友阿

股份持股 71%,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0%和湖南熹华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 9%。友阿股份、郴州友阿、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方签署了《财务资助协议》,约定友阿股份向郴州友阿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不

超过 55,000 万元,友阿股份按其提供的财务资助从实际投入时间起按实际投入

时间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5%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定

价公允,定价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上

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5-1-10

3、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

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友阿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常德

友阿,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将以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财务资助方

式投入到常德友阿,以实施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

常德友阿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其中友阿

股份持股 51%,湖南金钻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9%。友阿股份、常德友阿、

湖南金钻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财务资助协议》和《追加财务资助协议》,

约定友阿股份向常德友阿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友阿股份按

其提供的财务资助从实际投入时间起按实际投入时间和 10%的年利率标准收取

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定价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符合上市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4、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拟使用 40,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款和 5,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

金。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明细如下:

借款金额

借款单位 借款银行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用途

(万元)

邮政银行

2015.3.2 2016.3.1 10,000 流动资金

湖南省分行

招商银行

2015.3.30 2016.3.30 10,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交通银行

友阿股份 2015.4.14 2016.4.13 10,000 流动资产

长沙分行

兴业银行

2015.4.27 2016.4.26 5,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光大银行

2015.4.29 2016.4.28 5,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募投项目偿还银行借款部分均为偿还友阿股份银行借

款,未涉及非全资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部分,将全部补充友阿股份及全资子公

司的流动资金,也未涉及非全资子公司。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1-11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核实了相关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安排,符合发行人目前的财务状况及未来

发展计划,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和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的募集资金

采用以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有偿使用资金的财务资助方式投入,资金占用费的定价

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重点问题 4、本次募投项目“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未取得有权部门立

项审批文件。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予以支持。

回复说明:

(一) 有关部门对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的立项情况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包括建设线上公共消费服务平台和建立线上线

下全渠道运营体系。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用于建立线上线下

O2O 全渠道运营体系。O2O 全渠道运营体系是一个包含全渠道零供协作系统、

全渠道客户管理系统、全渠道社会协作系统、全渠道数据分析系统、全渠道社交

商务系统、全渠道信息管理系统、全渠道企业管理系统、全渠道金融交易系统等

一体化运作的大型数字化零售运营综合性平台。该项目为非传统意义的投资项

目,不涉及规划、土地使用、环保、安全生产等有权部门审批。

2015 年 8 月 25 日,友阿股份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取得了长沙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2015193)。

(二)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友阿股份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已取得了长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长沙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

2015193),O2O 全渠道运营体系项目已取得有权部门立项审批/备案文件。

重点问题 5、本次募投项目中“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和“常德水榭花城

5-1-12

友阿商业广场项目”为商业综合体及相关房地产建设。请申请人结合控股股东友

阿控股控制的株洲家润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长沙阿波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

主营业务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有利于避免

同业竞争,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

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株洲家润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长沙阿波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

主营业务构成,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1、株洲家润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株洲家润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家润多”),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7 日,法定代表人为许惠明,注册资本为 2,200 万元,住所为株洲市芦

淞区建设南路 108 号家润多广场 B 座 5 楼,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

围为:房地产经纪与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咨询,商务

信息咨询;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批发零售。

株洲家润多出具了书面说明,株洲家润多开发了“株洲家润多广场”项目,

该项目已于 2007 年竣工,随后株洲家润多于 2012 年 8 月注销了房地产开发资

质并变更经营范围,至此株洲家润多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其主要业务变更

为房屋租赁。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株洲家

润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CHW 湘审字[2015]0176 号)、

《株洲家润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报告》(CHW 湘审字

[2014]0148 号),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009.48 4,579.55 820.57 240.96

/2014 年度

2013 年 12 月 31 日

7,876.97 4,338.60 613.77 104.13

/2013 年度

5-1-13

2012 年 1 月 31 日

8,295.68 4,234.46 963.24 237.22

/2012 年度

据上述审计报告,株洲家润多 2012 年至 2014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来源于

房屋租赁收入和设备使用费,不涉及房地产开发及建设。

报告期内,株洲家润多的主营业务为房屋出租,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长沙阿波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阿波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置业”),成立于 1996

年 3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为甘舜武,注册资本为 840 万元,住所为韶山路 12

号(阿波罗商业城办公楼 3 楼),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三级

房地产开发、销售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水泥、汽车配件、建筑装饰材料。

据阿波罗置业出具的书面说明,该公司已无专职员工,其自 2012 年起至说

明出具日(2015 年 8 月 31 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也因未办理年检而被注销,此后未重新申请办理房地

开发相关资质。阿波罗置业因未参加工商年检,现已被工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

录。

根据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沙阿波罗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意见》、《长沙阿波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3 年

度审计意见》,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19.64 -86.83 - 0.01

/2014 年度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19.63 -86.84 - -0.47

/2013 年度

2012 年 1 月 31 日

461.10 -86.37 - -1.28

/2012 年度

据上述审计意见,2012 年至 2014 年,阿波罗置业营业收入为零。

阿波罗置业于 2015 年 8 月就避免与友阿股份房地产业务同业竞争承诺如

5-1-14

下:

(1)本公司不进行任何商业地产项目的开发。

(2)本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在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

司(以下合称“友阿股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同一地级市与友阿股份从事同类

型或同业态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在该等区域从事与友阿股份的房地产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的方式从事与友

阿股份的房地产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存在本公司与友阿股份在同一地级市从事同类型或同业态房地产开

发项目,本公司承诺将该等项目以公允的价格转让给友阿股份。

阿波罗置业在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业务,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

争,阿波罗置业已出具书面承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3、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取得并核查了株洲家润多和阿波罗置业的营业执照、

分别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构成的说明、2013 年及 2014 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

以及阿波罗置业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株洲家润多的主营业务为房屋出租,

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阿波罗置业 2012 年至

今未实际开展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业务,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不存在同

业竞争,阿波罗置业已出具书面承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株洲家

润多和阿波罗置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1、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根据《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友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拟

用于以下项目:(1)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

(2)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55,000 万元;(3)常德水榭花

5-1-15

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40,000 万元;(4)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

流动资金 45,0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友阿股份或控股子公司,上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未与友阿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友阿股份及其控制的子

公司以外)产生同业竞争或进行关联交易。

2、是否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均同时增加,公司

的资金实力也将迅速提升,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也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优化财

务结构,有利于公司提高偿债能力、增强融资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

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升公司区域性市场的占有

率,有助于扩大公司现有商业零售的业务空间和运营效率,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

平,有助于增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3、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友阿股份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以外)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

关联交易,且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重点问题 6、请申请人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及下属公

司的房地产业务出具自查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

盘、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

措施和整改效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公

开承诺,相关企业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申请人房地产业务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说明

5-1-16

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申请人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违法

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回复说明:

(一)申请人关于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

友阿股份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

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

于 2015 年 8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炒地、闲置用地、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报告》。友阿股份的自查结论如下:

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自查,报告期内,友阿股份及

子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违法

违规行为,未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情形

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友阿股份控股股东友阿控股、实际控制人胡子敬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分别承诺:(1)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友阿股

份及其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

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

源部令 5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主席令第 72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

[2010]53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

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

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2)友阿股

份已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了房地产业务用地情况,如友阿股份因未披露的土

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友阿股份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公告了上述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自查报告

和相关承诺已经 2015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 201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1-17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国

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进行了核

查,并分别于 2015 年 5 月、8 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申请人律师通过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

网站、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等方式,对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进行了核查,并分别于 2015 年 5 月、8 月出具

了专项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和《湖

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专项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等方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闲置土地、

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亦不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重点问题 7、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中 4.5 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而申请人 2015 年一季度末账面现金有 14.47 亿元,且 2014-2015

年申请人新增短期借款 5.55 亿元。

(1)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

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

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水平(包括有息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

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2)请申请人提供 2014-2015 年新增短期贷款及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

(借款行、金额、借款期间及用途等),最近一年是否存在突击贷款的情况,本

次还款是否存在提前还款,如存在,请说明是否已取得银行提前还款的同意函。

5-1-18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3)请保荐机构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包括有息负债率

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需求

相符,是否存在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充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

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及偿贷金额是否与现有资

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能增

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回复说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 45,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

资金,其中偿还银行借款 4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5,000 万元。

(一)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

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水平(包括有息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

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1、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1)营业收入预测

2012 年至 2014 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为 20.58%、4.71%、-0.57%。

2014 年,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三公消费控制等负面因素影响,公司营业收入

小幅下降。面对严峻行业环境,公司主动转型、积极寻求变革,2014 年新成立

友阿云商,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并开设首家专营黄金珠宝的门店,为发展黄金珠

宝的连锁经营打下基础。2015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20,585.02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3.06%,显示公司营业收入重回上升通道,主要增长来源于新开

业国货陈列馆的增长。

项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5-1-19

营业收入(万元) 571,658.64 598,584.66 595,160.90

增长率 20.58% 4.71% -0.57%

经济的稳步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将促进零售行业的不断增长。未来几

年,零售行业仍将保持持续发展。友阿股份旗下百货物业,抢占了物业所在城市

的核心商圈的优越位置,形成了十分有利的竞争优势。未来三年,公司在天津、

常德、郴州等地大型商业广场将逐步开业,同时公司将逐步在现有门店内新开设

专营黄金珠宝的专业卖场。随着新门店的开设,公司营业收入将明显提升。因此,

参照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情况(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7.87%),未来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设定为 7.87%。该假设不构成公司的实际

增长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项目 2014 年 增长率 2015 年(E) 2016 年(E) 2017 年(E)

营业收入(万元) 595,160.90 7.87% 642,027.02 692,583.63 747,121.33

(2)基于销售收入预测数据和销售百分比法的补充流动资金测算

公司现有门店营运模式较为成熟,与供应商、经销商的结算模式、信用期较

为固定。公司基于销售收入预测数据和销售百分比法(各会计科目占营业收入比

例保持不变,以公司报告期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预测未来公司新增

流动资金占用额,即营运资金需求。

首先计算各项经营性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存货)以及经

营性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款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015/6/30

指标 占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

(万元)

应收账款 780.03 0.12%

应收票据 - -

存货 195,306.58 30.46%

预付账款 17,099.18 2.67%

经营性流动资产 213,185.79 33.25%

应付账款 44,628.95 6.96%

应付票据 4,678.00 0.73%

5-1-20

预收账款 118,725.55 18.52%

经营性流动负债 168,032.50 26.21%

其次,根据未来三年营业收入预计值、与各项经营性资产与负债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预计未来三年末各项经营性资产负债余额及流动资金占用额。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6/30 2015 年(E) 2016 年(E) 2017 年(E)

应收账款(A1) 780.03 781.07 842.58 908.92

应收票据(A2) - - - -

存货(A3) 195,306.58 195,567.63 210,967.66 227,580.37

预付账款(A4) 17,099.18 17,122.04 18,470.32 19,924.77

经营性流动资产

213,185.79 213,470.74 230,280.55 248,414.06

(A=A1+A2+A3+A4)

应付账款(B1) 44,628.95 44,688.60 48,207.62 52,003.74

应付票据(B2) 4,678.00 4,684.25 5,053.12 5,451.02

预收账款(B3) 118,725.55 118,884.24 128,245.81 138,344.56

经营性流动负债

168,032.50 168,257.09 206,354.07 216,073.34

(B=B1+B2+B3)

流动资金占用额

45,153.30 45,213.65 48,774.01 52,614.73

(C=A-B)

未来三年新增

7,461.44

流动资金需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预计将于 2015 年底或 2016 年初募集完毕,

用于补充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的流动资金。经测算,营业收入增长对流动资

金的需求为 7,461.44 万元。

2、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1)期末货币资金规模分析

公司经营规模较大,2014 年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达 595,160.90 万元,营业成

本达 495,536.80 万元,每月结算货款高达约 30,000~40,000 万元,每月期间费

用支付约 5,000 万元,需临时调配的资金较多,公司各期末货币资金绝对金额均

较大。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 144,705.70 万元,较 2012 年期

5-1-21

末 175,289.70 万元、2013 年期末 202,382.24 万元大幅减少,反映公司短期资

金较为紧张。此外,公司要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到期支付 2014 年第一期短期

融资券 4 亿元的本息 4.25 亿元、燕山街棚改项目支出(拆迁款)3.41 亿元的支

付以及正在实施的天津奥特莱斯项目、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常德水榭花城项

目的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准备相应资金。2015 年 4 月至 6 月,公司支付天津、郴

州、常德项目的进度款共计 3.82 亿元。截至 2015 年 3 月末,公司短期资金需

求为 145,000 万元~155,000 万元,与公司 2015 年 3 月期末货币资金规模相当,

反映公司货币资金规模与公司经营规模、资金运用计划相匹配,无资金盈余,资

金较为紧张。

序号 2015 年 3 月期末资金使用计划 金额(万元)

1 每月结算货款 30,000~40,000

2 每月支付期间费用 5,000

3 2014 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本息支付 42,500

4 燕山街棚改项目支出(拆迁款) 38,200

正在实施的天津奥特莱斯、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

5 33,400

常德水榭花城项目的进度款支付

合计 149,100~159,100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成功发行 2015 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4 亿

元的基础上,货币资金进一步下降至 109,862.49 万元。该等货币资金主要用于

日常货款结算、2014 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8 亿元的到期兑付以及正在实施项目

的进度款支付。2015 年 6 月期末货币资金规模进一步下降,公司资金较为紧张。

(2)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分析

2012 年至 2014 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9.68%、52.81%及 55.48%,

呈明显上升趋势,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2014 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有息负债率均已略高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剔除南京新百(明显偏高)的同行

业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分别为 48.59%、3.86%,公司负债水

平明显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明显高于同行业

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反映公司有股权融资的客观需求。

5-1-22

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2014 年度主要指标对比如下:

项目 资产负债率 有息负债率

友阿股份(合并) 55.48% 21.73%

行业平均 48.59% 10.15%

杭州解百 45.09% -

翠微股份 40.27% -

广百股份 47.24% -

南京新百 88.79% 41.56%

步步高 61.56% 16.68%

通程控股 48.78% 2.63%

备注:1、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2、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选取了与发

行人业务规模相当或在区域内与发行人存在直接竞争的上市公司;3、计算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时剔除了南京新百(资产负债率 88.79%,明显偏高)的影响,不剔除

南京新百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 55.29%。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负债总额 491,229.81 万元,其中短期借款

65,500 万元,长期借款 56,970 万元,短期融资券 120,000 万元,因黄金租赁形

成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的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383.50 万

元,项目融资租赁款 7,071.65 万元。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

有息负债率分别提高至 57.22%、29.49%,2015 年 6 月末更进一步提升至

58.73%、33.98%。2015 年,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进一步提高,反映

公司具有较为迫切的融资需求。公司已使用了银行借款、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

等多种融资方式以解决公司迫切的融资需求。

2014 年和 2015 年 1-3 月,公司的利息支出分别 3,139.74 万元和 1,709.66

万元,绝对金额较大。公司财务负担较重,削弱了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若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150,000 万元,其中 4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按照

公司 2014 年度平均借款利率 6.28%计算,公司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 2,512 万元,

以公司 25%所得税税率计算,公司净利润可增加 1,884 万元。

(3)银行授信情况分析

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友阿股份。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友阿股份银行授信额度为 415,000 万元,已使用授信额度为 130,000 万元,尚

可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285,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为 36,000 万元,

5-1-23

已使用授信额度为 26,970 万元,尚可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9,030 万元。公司尚未

使用的授信额度绝对额较大,一方面公司作为百货零售企业,经营规模较大,且

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经营所需备用资金较多,另一方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募

投项目总投资额(不考虑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高达 301,440 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 105,000 万元,需自筹资金 196,440 万元,此外公司正在实施的

天津奥特莱斯、燕山街棚改项目、五一广场地下购物中心项目以及邵阳项目等仍

需投入大量资金,公司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与公司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及资金运

作计划相匹配。

由于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从银行获得授信额度较高。虽然公司剩余授信额度

较高,但由于公司后续资金需求较大,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已处于

行业内较高水平,为了控制财务风险,公司有必要通过股权融资来实现融资,以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

(4)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资产主要由存货、应收账

款及预付账款等经营性流动资产所构成,公司已使用银行借款、短期融资券、融

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以解决较为迫切的融资需求。鉴于公司整体负债水平较

高,明显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且利息支出的绝对金额较大,降低公司

的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借助本次非公开发行进一步提

高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融资的能力。因此,公司本次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

动资金具有合理性及经济性。

(二) 请申请人提供 2014-2015 年新增短期贷款及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

细(借款行、金额、借款期间及用途等),最近一年是否存在突击贷款的情况,

本次还款是否存在提前还款,如存在,请说明是否已取得银行提前还款的同意

函。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1、2014 年-2015 年新增短期借款

5-1-24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短期借款 10,000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短期借款 90,000 万元,2014 年-2015 年新增短期借款 80,000 万元。

2014 年-2015 年新增短期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 借款金额 备注

借款银行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用途

单位 (万元) (截至2015.6.30)

中国银行

2014.3.21 2015.3.20 10,000 流动资金 已全额偿还

湖南省分行

光大银行

2014.4.11 2015.4.10 5,000 流动资金 已全额偿还

长沙分行

交通银行

2014.4.17 2015.2.28 6,000 流动资金 已全额偿还

湖南省分行

中信银行

2014.8.25 2015.8.25 10,000 流动资金 已全额偿还

长沙分行

农业银行

2014.12.12 2015.12.12 10,000 流动资金

湖南省分行

招商银行

2015.3.30 2016.3.30 10,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中信银行

2015.3.18 2015.12.16 10,000 流动资金 已全额偿还

长沙分行

农业银行

2015.3.18 2016.3.18 5,000 流动资金

湖南省分行

友阿股份

邮政银行

2015.3.2 2016.3.1 10,000 流动资金

湖南省分行

交通银行

2015.4.14 2016.4.13 10,000 流动资金

湖南省分行

浦发银行

2015.3.31 2015.12.4 4,5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浦发银行

2015.4.2 2015.12.4 5,5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兴业银行

2015.4.27 2016.4.26 5,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光大银行

2015.4.29 2016.4.28 5,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光大银行

2015.5.15 2016.5.14 5,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民生银行

2015.5.8 2016.5.8 10,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华夏银行

2014.5.30 2015.5.30 2,500 流动资金 已全额偿还

友阿小额 长沙分行

贷款 华夏银行

2014.7.4 2015.7.4 1,5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5-1-25

华夏银行

2014.8.11 2015.8.11 1,5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华夏银行

2014.9.12 2015.9.12 1,7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华夏银行

2014.10.13 2015.10.13 2,8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华夏银行

2015.6.24 2016.6.24 2,5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公司银行借款以短期借款为主,借款形式主要是流动资金借款,公司主要通

过“循环滚动借款”方式满足公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

结构、尽可能节省公司利息支出的原则灵活安排各银行借款。友阿股份 2014 年

3 月至 4 月分别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

行借款 10,000 万元、5,000 万元、6,000 万元,该等借款利率较高(年利率 6.3%),

为合理减少财务费用,公司提前偿还上述借款并分别于 2015 年 4 月分别向交通

银行湖南省分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借款 10,000 万元、5,000

万元、5,000 万元,借款利率分别为 5.885%、5.6175%、5.885%。此外,公司

根据资金安排,提前偿还了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分别于 2014 年 8 月和 2015 年 3

月的借款。

2012 年至 2014 年,各期末货币资金分别为 175,289.70 万元、202,382.24

万元和 120,005.29 万元,2014 年期末货币资金规模较 2012 年和 2013 年期末

大幅下降,2015 年 6 月期末更进一步下降至 109,862.49 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

在逐步提高,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至 58.73%,同时公司

货币资金规模在减少,反映公司最近一年密集借款致使负债规模大幅提高符合公

司资金实际使用的客观需求。

友阿股份主营百货,经营规模较大,且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经营所需备用

资金较多,除日常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主要来源于新增门店的建设和现有门店的

升级改造。2014 年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友阿股份新增贷款共计 14.70 亿元,

2014 年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处于建设关键期的新增门店项目的建设投入共计

14.58 亿元,涉及大量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其中 2015 年 1-6 月投入 5.90 亿元。

公司最近一年新增借款规模与公司资金实际使用的客观需求相吻合,符合公司积

极快速扩张以扩大整体零售规模的实际需要,不存在突击贷款的情况。

5-1-26

2、本次偿还银行贷款明细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友阿股份母公司短期借款 80,000 万元,长期借款

50,000 万元,合计 130,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拟使用 40,000 万元偿还银行借

款,远小于友阿股份母公司目前借款规模,具体明细如下:

借款金额

借款单位 借款银行 借款起始日 借款到期日 用途

(万元)

邮政银行

2015.3.2 2016.3.1 10,000 流动资金

湖南省分行

招商银行

2015.3.30 2016.3.30 10,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交通银行

友阿股份 2015.4.14 2016.4.13 10,000 流动资产

长沙分行

兴业银行

2015.4.27 2016.4.26 5,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光大银行

2015.4.29 2016.4.28 5,000 流动资金

长沙分行

考虑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本次非公开的募集

资金预计将于 2015 年底或 2016 年初募集完毕,拟偿还银行借款均于 2016 年

上半年到期,不存在提前还款。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取得公司 2014 年-2015 年新增贷款

和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查看了相关贷款合同,并比对了同行业上市公司资

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4 年-2015 年大幅增加短期借款贷款规模,符

合公司正常经营并快速扩张的实际需求,不存在突击贷款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

拟偿还银行借款均于 2016 年上半年到期,不存在提前还款。

(三) 请保荐机构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包括有息负债

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

需求相符,是否存在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充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

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及偿贷金额是否与现有资

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能

5-1-27

增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1、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包括有息负债率水平)与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假设公司募集资金将 40,000 万元用于偿还公司短期借款并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完成发行,在不发生重大资产、负债、权益变化的情况下,对公司偿债能

力的影响如下:

项目 资产负债率 有息负债率

发行前 58.73% 33.98%

友阿股份(合并)

发行后 48.37% 26.32%

行业平均 45.29% 11.66%

杭州解百 40.81% -

翠微股份 40.95% 4.21%

广百股份 43.04% -

南京新百 88.34% 45.66%

步步高 56.64% 15.16%

通程控股 45.03% 4.94%

备注:1、以上数据的截止点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 wind

资讯;2、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选取了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相当或在区域内与发行人存在直接

竞争的上市公司;3、计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时剔除了南京新百(资产负

债率 88.34%,明显偏高)的影响,不剔除南京新百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 52.47%。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由发行前的 58.73%降低至发行后的

48.37%,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改善,但相较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

债率水平 45.29%的水平仍处于偏高的水平;有息负债率水平将由发行前的

33.98%降低至发行后的 26.32%,有息负债率有所降低,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

险和减少公司财务成本。

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公司 2012-2014 年审计报告及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 40,000

万元的短期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使公司财务结构更为

稳健,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5-1-28

2、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存在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

充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母公司友阿股份拟偿还借款明细对应的借款合同,并翻阅了

相关的记账凭证以及相应的银行入帐凭证,上述友阿股份拟偿还借款的列表中所

述的借款为真实有效、合法存续的。

母公司友阿股份截至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召开日实际的

短期银行借款合计为 55,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计划偿还 40,000 万元银行借

款,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金额小于公司实际短期借款金额,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金额小于公司实际短期

借款金额,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

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调整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存在以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客观需求。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后,

资产负债率下降至 48.37%,虽仍略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但缓解了公

司短期借款的偿债压力,公司资本结构更趋于健康合理,公司财务费用得到有效

降低、提高了公司盈利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偿还

银行贷款金额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通过偿还银行借款变相补充用于其他用

途。

3、本次补流及偿贷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50,000 万元(含发行费

用),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45,000 万元,其中用于偿还银行借

款 40,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5,000 万元。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部分

公司借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资产总额为 900,041.04 万元、净资产为

371,439.00 万元,2015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320,585.02 万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总资产 790,858.17 万元、净资产 352,086.60 万元,201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95,160.9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流及偿贷金额占公司

5-1-29

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5.00%(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为基础),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7.02%(以年化 2015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基础),用于补流

及偿贷金额占公司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的比重较小。

根据报告期公司业务发展实际状况及未来经营规划,结合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的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经营性应付科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

短期融资券到期所产生的营运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了未来三年流动资金总体需

求的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公司由于主营业务开展所需的营运资金为 7,461.44

万元。本次补充流动资金 5,000 万元,与公司流动资金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同时,根据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结

果,公司目前存在较大的偿还借款需求,亟需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经测算,本次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之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与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进一步降低的空间,结合公司目前实

际的借款情况,偿还借款具备实际的可操作性。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核查了公司与同行业

公司偿债能力、借款合同以及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公司测算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流动资金需求的计算底稿以及相关假设等,同时

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业务增长趋势以及预测前提假设的合理性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 45,000 万元

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现有资产、业务规模是匹配的。

4、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

2015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2015 年 4 月 8 日,公司股票

复牌。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公告,同日,公司公

告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全文。

5-1-30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之“募集资金投向”与《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之“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章节对募

集资金用途作了如下披露: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含发行费

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名称

号 (万元) 金额(万元)

1 O2O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 30,000 10,000

2 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 144,128 55,000

3 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 127,312 40,000

4 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 45,000

总计 — 15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项目的审批进度、资

金需求和轻重缓急程度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入顺序进行适当调整。若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通

过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

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予以全额置换。”

2015 年 4 月 24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公告。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

披露工作已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进行,信息披露义务已及时有效的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合规。

5、本次发行是否能增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5-1-31

申请人募集资金将用于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

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和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1)O2O 全

渠道运营平台项目,能够帮助公司实现线上和线下业务相互融合,从而带动现有

商业零售业务的增长,进一步扩大公司现有商业零售的业务空间和运营效率,提

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有效提升公司的竞争力;(2)郴州友阿国际广

场项目和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将有利于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

区域性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力,使公司获得强有力的持续经营与发展能力;(3)

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将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

司盈利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升

公司区域性市场的占有率,有助于扩大公司现有商业零售的业务空间和运营效

率,提高了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有助于增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6、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

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以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文件,查阅了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和常德水榭花城友

阿商业广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公司的借款合同和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

发行文件、公司 2012-2014 年审计报告、2015 年 1-6 月财务报表等资料;同时

核查了公司发展所产生的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财务测算依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 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募

投项目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常德水榭花城友阿

商业广场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均分别大于该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偿还银

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发行人现有资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发展

的需要。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5-1-32

(2) 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 申请人募集资金将用于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郴州友阿国际广

场项目、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和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未将

其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 本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

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 公司已建立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建

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专款

专用,符合本条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升公司区域性市场的占有

率,有助于扩大公司现有商业零售的业务空间和运营效率,提高了公司整体盈利

水平,有助于增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给公司带来较好

的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本次发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重点问题 8、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

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

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上述

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以

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

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

或资产购买的情形发表意见。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5-1-33

回复说明:

(一) 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情况具体

如下:

单位: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 归属于母公司

时间 总资产 营业收入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的净利润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90,858.18 296,576.18 595,160.90 35,239.21

/2014 年度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54,153.95 266,972.28 598,584.66 41,143.29

/2013 年度

2012 年 1 月 31 日

518,037.48 226,043.50 571,658.64 37,600.57

/2012 年度

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业务规模,2014 年度投资总额或

交易总额超过 133,486.14 万元,2015 年度投资总额或交易总额超过 148,288.10

万元视为重大资产投资或资产购买。

(二) 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15 年 4 月 7 日)前六个月至今,

即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

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5 年 7 月 项目进度/交易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2015 年

30 日累计实际投 完成情况/计划 资金来源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投入金额

入金额 完成时间

天津"奥特莱斯"

177,000.00 30,970.11 136,037.33 详见说明 自有资金

项目

燕山街旧城改造

土地一级开发项 182,100.00 34,103.21 70,383.21 详见说明 自有资金

五一广场地下购

158,600.00 2,865.80 27,889.98 详见说明 自有资金

物中心

备注:2015 年投入金额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投入金额。

1、天津"奥特莱斯"项目

5-1-34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向天津滨海奥特莱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5,205 万元,变更公司名称及增

加营业范围,与其原股东共同合作开发天津滨海新区“奥特莱斯”项目(以下或简

称“项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项目投资额由 9.6 亿元增加至 17.7 亿元。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项目商业部分已进入装修阶段,力争在今年国庆节前试营业,项目住宅部分

处于销售阶段。

2、燕山街旧城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报告期内,经 2014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4

年 2 月 12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长沙城东棚

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燕山街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投资参与燕山

街旧城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并在项目地块达到出让条件后参与项目地块的竞

拍,用于扩建友谊商店 A.B 座,将其打造成一个以高端百货零售为主的长沙顶

级的商业城市综合体。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按协议向长沙城东棚户

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累计支付拆迁款 7.04 亿元,项目仍处于征收阶段,征收进

度约 56%。

3、五一广场地下购物中心

经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以一次性支付不低于 5.4 亿元的项目建设投

资款以及 9 亿元 30 年经营期转让费的报价成功竞得“五一广场绿化用地地下空

间开发工程项目”,用于开设“五一广场地下购物中心”。根据“五一广场地下

购物中心”设计的定位,对该项目进行了重新设计,预计建设投资额约 6.86 亿

(最终投资额以通过长沙市政府认可的设计方案和工程结算为准)。2013 年 11

月 6 日签署《五一广场绿化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合作合同》,项目于

2014 年 7 月开始动工,由于该项目为地下工程,至本反馈意见出具日仍在进行

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建设。

(三) 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5-1-35

未来三个月,公司除继续实施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外,还将实施邵阳友

阿购物中心项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公司与邵

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房地产公司”)签署了《物业购

买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邵阳核心商业区宝庆路的在建城市综合体中面积约

32,490.33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用于开设“邵阳友阿购物中心”。至本反馈意见

出具之日,公司所购商业房产的主体建设基本完成。在公司所购房产楼栋的主体

建设的过程中,瑞阳房地产公司对“邵阳国际商业广场”二期周边的零星土地进

行了整合,拟重新调整项目二期的整体规划,以使商业布局更为科学、合理。“邵

阳国际商业广场”二期主要为商业地产,其中包括了公司所购商业房产。考虑近

几年受网购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消费习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购物中心集客

优势越来越明显。公司购买的上述物业在体量上难以满足开设购物中心的需要。

为了将邵阳国际商业广场其他商业物业纳入公司整体的运营规划中,将“邵阳友

阿购物中心”打造成邵阳最大的 shoppingmall,公司拟变更与瑞阳房地产公司

的合作方式,由购买资产变更为投资参与“邵阳国际商业广场”二期建设与运营,

相关事项正在洽淡之中。

(四) 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以实

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述项目的合作合同、现场走访,访谈公司高管等方式,核

查上述项目的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

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息负债率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且已使用银

行借款、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存在以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客观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拟偿还的借款真

实有效、合法存续,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金额小于公司实际短期借款金额,募集资

金用于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后,资产负债率下降至 48.37%,仍略高于同行业上市

公司平均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金额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通过

偿还银行借款变相补充用于其他用途。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较小,

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通过补偿流动资金变相用于

5-1-36

其他用途。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与公司现有资产、业务规

模相匹配。

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从银行获得授信额度较高,目前公司剩余授信额度较高,

且公司已获准发行 12 亿元额度的中期票据,并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已发行首期

中期票据 7 亿元。公司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已获取发行的中期票据额度能完

全满足公司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以及近六个月和未来三个月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

买的计划的资金需求,公司没有必要通过补偿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变相用于

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从银行获得授信额度较高,目

前公司剩余授信额度较高,公司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已获取发行的中期票据

额度能完全满足公司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以及近六个月和未来三个月的重大投资

或资产购买的计划的资金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拟偿还的借款真实有效、合法存续,

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银行借款与公司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二、一般问题

一般问题 1、申请人子公司友阿担保从事担保业务。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

子公司友阿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分别为 37,962.00 万元、69,672.00 万元、

55,830.00 万元和 50,670.00 万元。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报告期是否存在违规

担保情形,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回复说明:

(一) 友阿担保的担保情况

友阿担保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30000000095594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友阿担保成立于 2012 年 1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为陈细和,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 2 号第一大道 605

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 2012 年 1 月 5 日至 2062 年 1 月 4

5-1-37

日,经营范围为:在湖南省范围内办理贷款担保、票据承担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

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友阿担保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

室颁发的机构编码为湘 A000065 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

为在湖南省内办理贷款担保,票据承担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

用证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

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用资金进行投资。有效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友阿担保在湖南省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湖南省人民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注册资本已足额出资。

2012 年至 2015 年 3 月各期末,友阿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分别为 37,962.00

万元、69, 672.00 万元、55,830.00 万元和 50,670.00 万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友阿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为 45,665 万元,担保户数为 66 户。报告期内各

期末,友阿担保净资产分别为 10,685.45 万元,25,107.56 万元、27,193.20 万

元和 28,198.51 万元,友阿担保对外担保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符合融

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内,友阿担保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超过

1,500.00 万元的委托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 金额 保证金 年担保费

债务人 债权人 到期日 反担保

保人 (万元) (万元) 率

长沙天心农

杨异华 2,000.00 200.00 2015.8.28 3% 保证、质押

村合作银行

湖南德荣医疗健

长沙银行汇 保证、质押、

康产业有限公 友阿担 1,600.00 160.00 2016.2.12 2.8%

融支行 抵押

司 保

国中医药湖南九

长沙芙蓉农

华大健康产业 1,500.00 150.00 2016.5.30 3% 保证、抵押

村合作银行

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取得了友阿担保的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征信报

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报告期内的担保明细,逐一查阅了担保金额超过 500

5-1-38

万元的委托担保合同,并抽查了部分担保金额小于 500 万元的委托担保合同,

其中抽查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6 月的合同总金额分别为

23,760.00 万元、41,800.00 万元、34,150.00 万元和 27,500.00 万元,分别占当

期对外担保余额的比例为 63%、60%、61%和 60%。经查阅相关合同及征信报

告,报告期内友阿担保在湖南省内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业务,未设分

支机构,不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对单个被担保人提

供的担保金额最高为 2,000 万元,并按规定提取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

准备金,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友阿担保在湖南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已取有权

审批部门批准,其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融资性

担保业务,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二) 友阿股份(除友阿担保外)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除友阿股份、友阿担保存在担保外,友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无

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友阿股份(除友阿担保外)的对外担保情况,具

体如下:

1、2012 年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10,000.0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 10,00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10,00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 10,000.00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 10,000.00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10,000.0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 10,000.00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 10,000.00

其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

2、2013 年担保情况

5-1-39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10,00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 10,000.00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 10,000.00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 10,000.00

其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

3、2014 年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26,000.0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 12,383.5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26,00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 12,383.50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 26,000.00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12,383.5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 26,000.00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 12,383.50

其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

4、2015 年 1-6 月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 11,130.1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26,00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 13,513.60

5-1-40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11,130.1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 26,000.00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 13,513.60

其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友阿股份(除友阿担保外)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额度 协议 实际担保金

担保人 担保权人 债务人 担保类型 担保期

(万元) 签署日 额(万元)

华夏银行长 2015 年 6

友阿小贷 10,000.00 10,000.00 连带责任保证 1年

沙分行 月4日

友阿股份 中国银行长

2014 年 09

沙市芙蓉支 友阿黄金 6,000.00 3,513.60 连带责任保证 2年

月 25 日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友阿股份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核查了友阿股

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征信报告,翻阅了报告期内的相关三会文件和公告披露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友阿股份的担保均是对子公司的担保,无其他

对外担保情况,无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

内,友阿股份对子公司的担保均已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及披露。

(三)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友阿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

的情形。

一般问题 2、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

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回复说明:

(一)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

5-1-41

保荐机构逐条对照《通知》的具体要求,查阅了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未

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定期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申请

人相关决议及公告文件等资料,并对申请人高管进行了访谈,与申请人律师进行

了沟通,对发行人落实《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

5-1-42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公司落实情况

知》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0 日、2012 年 9 月 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及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

订是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的要求对进行修订。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4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 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章程修订是按照《上

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7 日、2015 年 4 月 24 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根据《通知》的要求明确和完善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

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切实履行了《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已经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 2012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 司章程>的议案》,该次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于 2012 年 9 月 7

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 日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 章程>的议案》,该次董事会再次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 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

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议案。

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 二、公司历次现金分红时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意见,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取的措施。 独立董事在参加上述董事会会议过程中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发表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 了独立意见,在之后的年度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5-1-43

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提供了多种途经(电话、传真、邮件等)接受所有股东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 公司分红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了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 三、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一百八十六条(二)、(三)、(四)、(五)、(六)项有关实施现金

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 分红满足的条件、分红比例的规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定和审议程

知的要求。 序已载明《通知》第二条要求的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如下: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分红比例的规定: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

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

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5-1-44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定和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裁、董事

会秘书共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事、监事意见

后,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

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

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切实履行了《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要求。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项已载明董事会审议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独立董事应当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发表明确意见及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等内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容。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的规定执行: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提出《2012 年度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利润分配预案》。201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案,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2013 年 4 月 19 日分别召开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提出《2013 年度

5-1-45

利润分配预案》。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4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

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并依据《公司章程》提出《201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2015 年 5 月 12 日分别召开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切实履行了《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要求。

公司最近三年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

2013 年,经出席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股东通过,公司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587.20 万元。2013 年 5 月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8 日,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实施完毕。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 2014 年,经出席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股东通过,公司向全体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615.79 万元。2014 年 5 月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8 日,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实施完毕。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2015 年,经出席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股东通过,公司向全体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661.23 万元。2015 年 6 月

17 日,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实施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切实履行了《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要求。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公司已在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度报告中“董事会报告”分别详细披露了当年度利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并在对应的半年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和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切实履行了《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要求。

5-1-46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

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适用《通知》第六条

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内容。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

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

一、公司已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

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7 日、2015 年 4 月 24 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二、公司发行预案符合《通知》的第七条规定

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

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中详细描述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

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

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

报规划》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并将该等内容列为“重要提示”提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

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已载明《通知》第七条要求的相关事项

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决策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见。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对于最近 3 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承诺,公司已经落实

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

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

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

四、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现金分红水平较低之情形。

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切实履行了《通知》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5-1-47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

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 公司报告期内未出现借壳上市、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

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 况。

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适用《通知》第八条

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 内容。

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5-1-48

(二)申请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1、申请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的具体情况

公司为落实《通知》和《监管指引第 3 号》分别于 2012 年 9 月和 2014 年

4 月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调整变更章程中利

润分配政策条款的条件及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载明了公司采取积极

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一百

八十六条(二)、(三)、(四)、(五)、(六)项载明了实施现金分红满足

的条件、分红比例的规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定和审

议程序。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2、公司最近三年年度股东大会落实现金分红具体情况

公司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现金分红金额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现金分红金额占归属于

年度

(万元) (万元) 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

2014年 5,661.23 35,239.21 16.07%

2013年 5,615.79 41,143.49 13.65%

2012年 5,587.20 37,600.57 14.86%

合计 16,864.21 113,983.27 14.80%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万元) 37,994.4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44.39%

公司 2012 年至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了当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2 年至 2014 年坚持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 2012 年至 2014 年以现

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1-49

报告期内,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

司提供了多种途经(电话、传真、邮件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了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3、申请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披露现金分红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在《监管指引第 3 号》颁布后的 2013 年、2014 年度报告中按照《监管指引

第 3 号》第八条要求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监管指引第 3 号》,查阅了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未

来三年(2012-201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告期内年度报告相关文

件等资料,并对申请人高管进行了访谈,与申请人律师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最近

三年分红方案的制定、实施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金

分红的承诺得以切实履行,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发展,充分听取

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

已全面落实了《监管指引第 3 号》的相关要求。

一般问题 3、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

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如上述财务指标可能

出现下降的,应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回复说明:

(一)主要假设

5-1-50

在基于以下假设的情况下,我们对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较

上年变化情况进行了初步测算,具体如下:

1、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假设公司 2015

年 12 月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本次发行采用竞价发行,假设按发行底价发行为基准计算,即股份数量

以发行股份数量 10,073.875 万股,发行价每股 14.89 元(2015 年 8 月 28 日

公司发布《关于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及发行数量的公告》,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由 14.99 元/股调整为

14.89 元/股)为基准计算,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且不考虑

发行费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56,612.26 万股增至 66,686.14 万股(由于目前处于行权期,假设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无新增行权股票);

4、公司 2015 年发行前后的财务指标是基于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同

时考虑到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2015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14 年同期下降 7.37%,2015 年公司整体

收益情况较难预测,假设 2015 年收益情况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持

平,即 35,239.21 万元;

(2)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上

升 10%,即 38,763.13 万元;

(3)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4 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下

降 10%,即 31,715.29 万元;

5、假设除 2015 年 6 月已经实施的权益分派共 5,661.23 万元现金分红外,

公司 2015 年不再进行权益分派;

5-1-51

6、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等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

影响;

7、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

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不代表公司对 2015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

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2015 年

项目 2014 年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数(万股) 56,550.96 56,612.26 66,686.14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266,972.28 296,576.18 296,576.18

2014 年度现金分红(万元) 5,661.23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增加净资产(万元) 822.03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5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万股) 10,073.875

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 2014 年度审计报

假设一:

告的数据持平,即 35,239.21 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296,576.18 326,976.20 476,976.2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3 0.62 0.62

每股净资产(元) 5.24 5.78 7.1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47 11.30 11.30

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4 年度审计报

假设二:

告的数据上升 10%,即 38,763.13 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296,576.18 330,500.12 480,500.12

5-1-5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3 0.68 0.68

每股净资产(元) 5.24 5.84 7.2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47 12.36 12.36

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4 年度审计报

假设三

告的数据下降 10%,即 31,715.29 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296,576.18 323,452.28 473,452.2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3 0.56 0.56

每股净资产(元) 5.24 5.71 7.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47 10.22 10.22

注:1、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股本总额+本期股权激励股

票期权行权新增股份数×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新增股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2、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股本总额+本期股权激励股票

期权行权新增股份数×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新增股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

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3、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期末总股本;

4、本次发行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增加的净资产×股权激励股票期

权行权新增股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5、本次发行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增加的净资产×股权激励股票期

权行权新增股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6、2015 年本次发行前总股数取自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

统计的数据。

(三)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产

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在

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未来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

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

一般问题 4、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将采用何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

5-1-53

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如进行承诺,请披

露具体内容。

回复说明:

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

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盈

利结构、注重股东回报等措施,积极应对行业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实现公司业

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

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董事会会持续监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2)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监督公司按照发行申

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4)募集资金须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投向使用,并由经

营管理层按照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授权权限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审批;

5-1-54

(5)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投资投向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6)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 O2O 全渠道运营平台项目、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

目、常德水榭花城友阿商业广场项目以及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

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争取早日

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三)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并优化财务结构,

有利于公司提高偿债能力,增强融资能力。同时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

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加强,进一步做大做优百货零售业务,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

水平。

(四)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要求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

5-1-55

式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

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一般问题 5、根据申请材料,胡子敬先生持有友阿控股 14.375%的股权,并

通过与 68 名自然人股东一致行动,实际支配友阿控股 61.275%的股份表决权,

为友阿控股和友阿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胡子敬先生与该 68 名自然人签署的《一致行

动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协议期限,就是否存在申请人控制权变更的风险发表核查

意见。

回复说明:

(一)是否明确约定协议期限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查阅了友阿控股 68 名自然人股东向胡子敬先生出具

的《一致行动确认及承诺函》,其中关于有效期限的约定如下:

“我们在此单独和共同地承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友阿控股章程的前提

下,只要本人是友阿控股的股东(不论本人持有友阿控股股份有增加还是减少,

也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有友阿控股的股份),我们将继续单独地和共同地在行

使友阿控股的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表决权时与你保持一致,并且在行使股东职权

的其他方面也与你采取一致行动,自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且不可撤销。”

(二) 是否存在申请人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友阿控股持有友阿股份 36.57%股份,为友阿股份

的控股股东。胡子敬先生持有友阿控股 14.375%的股权,并通过与 68 名自然

人股东一致行动,实际支配友阿控股 61.275%的股份表决权,为友阿控股和友

阿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一致行动确认及承诺函》的签署人合计持有友

阿控股 4,902 万股股份,占友阿控股总股本的 61.275%,且自《一致行动确认

及承诺函》签署以来至今,签署人合计持有友阿控股的股份比例均在 50%以上

5-1-56

且比较稳定,一直保持对友阿控股的实际控制。据此,在可预见的期限内,友阿

股份实际控制人胡子敬对友阿控股的控制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友阿股份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 5%,远小于友阿控股持股比例。

(三)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友阿控股 68 名自然人股东向胡子敬

先生出具的《一致行动确认及承诺函》明确约定了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且在可

预见的期限内,发行人的控制权不存在发生变更的重大风险。

一般问题 6、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

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说明: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

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1、2010 年 5 月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关于责成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0】26 号)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至 4 月 27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出具了湘证监公司

字【2010】26 号《关于责成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以下简称“《整改通知》”)。

5-1-57

据此,公司相应进行了积极整改,出具了《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湖南证监局现场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并于 2010 年 7 月 2 日在指

定的网站上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

(1)公司首发上市后,资产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设置的金额范围及相应比例已经明显不

匹配,需要修订。

整改情况:公司将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将会根据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合理

制订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裁的的审批权限,并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同时公司仍

将采有从严的尺度对各种审议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接受监管部门及广大

中小投资者的监督。

(2)2010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运用

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议案,公司章程第一

百一十条规定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在董事

会审议前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会前尚未制定实施方

案,因此上述议案的提出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整改情况:公司选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实施短期理财方案前,将聘请专业的

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更为详细的方案并在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进行

实施,同时为控制风险,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以有效的控制风险。

在正式实施的同时,公司也将对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

(1)阿波罗商业广场整体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20,309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未对该项目进行投入。公司公告已对阿波罗商

业广场以自有资金投入进行了局部改造并取得一定效果。公司需要就该募投项目

实施条件发生的实质性变更、局部改造已投入金额、未实施置换募集资金的原因

等情况进行说明。

5-1-58

整改情况:公司公告中已披露在2009年8-9月期间,公司对阿波罗商业广场

在边施工边营业的情况下进行了扩大经营面积的调整,增加经营面积约8,000平

方米,并于2009年10月全面正式营业。阿波罗商业广场局部改造计划投入金额

2,724.05万元,至2010年5月,已投入1,916.46万元,本次投入来源于公司自有

资金。

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提交 2010年4月21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募投资金项目由“阿波罗商业广场整体改造工程项目”变更

为“奥特莱斯主题购物广场”。

(2)公司未对剩余超募资金2.2亿元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

整改情况: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的说明,公

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募集资金项目以外,超出的部分将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募集资金项目资金共计50,000万元;超

出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7,000万元,包括增加商品采购资金19,000万元和支

付供应商货款18,000万元,公司共需要募集资金87,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以后超项目所需资金为42,029.60万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定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以后超项目所需要资金部分归还银行贷款

5,000万元,以14,925万元用于补充公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共计19,925万元

后,剩余超项目所需资金22,104.6万元。

公司在2010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

资天津滨海“奥特莱斯”项目的议案》,公司已经承诺自该项目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3)募集资金置换的内审报告缺乏实质性审核程序和底稿,基本上是直接利

用外部相关审计结论,内审工作需要加强,公司需要完善相关内部制度并实际执

行。

整改情况: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工程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由公司内审部

门聘请外部机构进行审计,5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自行审计。公司募集

资金置换的两个项目一个是友谊商店 A、B 馆的改造工程和家润多百货整体改造

5-1-59

工程,涉及工程金额超过了 50 万元,公司内审部门依据外部机构的审计结论出

具了内审报告。但未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机构进行工程审计(不包

括会计师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该报告由深

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符合相关规定。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审

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三、“三会”运作方面

(1)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十六次会议没有形成书

面的会议记录;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胡子敬董事受托廖小明董事、陈细

和董事、龙建辉董事表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胡子敬董事受托廖小明

董事表决,代行表决票及决议文件中无代行表决记录。

整改情况:对召开的董事会因工作疏忽所导致的会议记录内容不完整等事

项,公司及时补充和完善上述会议和签字记录,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

司制度不断规范公司“三会”的运作。

四、财务方面

(1)公司2009年末银行承兑汇票余额7,044.5万元。其中中国银行湖南省分

行6,489.5万元(剔除保证金后余额为4,542.65万元),浦发银行长沙分行555万

元(剔除保证金后余额为333万元),均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取得银行承兑

汇票的授信额度,但相应的抵押事项未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整改情况:在本整改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在本整改方案公告的

同时对 2009 年年度报告在公司指定的媒体进行补充披露。

(2)2009年8月,公司与长沙雅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品牌代理合作

协议》,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湖南新雅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由新成立

公司经营“金利来”和“LEICI雷驰”两个品牌的湖南地区总代理,并由该公司

向长沙雅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600万元作为对其放弃上述品牌代理权的补

偿,公司按5年平均摊销。09年摊销106.67万元。经检查该协议,系购买10年的

经销权,摊销期限应为10年。故摊销期限不正确。

整改情况:自 2010 年起对剩余摊销额 1,493.33 万元调整为按 10 年摊销。

5-1-60

(3)公司2009年度审计报告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其他应收款披露

不准确,未将应收子公司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1,386.74万元列入单项金

额重大应收款项。

整改情况:公司未将应收子公司湖南家润多家电超市有限公司 1,386.74 万

元列入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系分类错误。在本整改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并在本整改方案公告的同时对 2009 年年度报告在公司指定的媒体进行补充

披露。

(4)从对公司阿波罗商业广场、友谊商城、春天百货、友谊商店、家润多百

货五家门店的检查情况来看,公司对应在营业成本中调整的联营提成存在跨期确

认的问题。公司应对相应收入及成本进行复核和调整,说明对利润影响数额,并

补充信息披露。

整改情况:自 2010 年起对每年 12 月的提成调整金额在当月进行帐务处理。

2、除上述限期整改外,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针对上述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发行

人能够及时通过自查了解相关问题,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整改措施切实可行,

相关事项得到规范,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5-1-61

(此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62

(此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磊 郑颖怡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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