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或“公司”)拟向三亚爱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佳升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
持有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回头”)100%股权;同时,
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70,000万元,其中中
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拟认购不超过300,000万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已准备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地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
易情况的介绍,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就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
临时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1、认购方之一中弘卓业系中弘股份控股股东,与中弘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中弘卓业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了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此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2、中弘卓业认购中弘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中弘
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价
格为不低于 4.48 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 90%,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
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对鹿回头进行
审计、评估,并将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
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以标的资产的预评估价值为依据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及交易双方协
商确认后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将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价依据具有公
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4、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支付现金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亚平 林英士 蓝庆新
20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