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
宜进行审核,并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州证券有限公司拟设立的
“九州增发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中
信信诚华实金融投资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设
立的“新时代华资实业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拟设立的“前海金鹰粤通 36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京郁金香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六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份;其中,包头
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参
与认购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高管参与认购九州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其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
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毅:
刘英伟:
姜军:
201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