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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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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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5]第339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并尊敬的各位来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
部门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对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15年08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5年9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刊登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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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9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威尔仕白鹭湖大酒店(滨州市黄河 15 路渤海 1 路 1188 号)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9 月 18 日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三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力民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09 月 11 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三名,代表股份 111,791,6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6.4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5 年 09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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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四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3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上证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七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111,822,9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6.47%。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与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四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31,3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7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就《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华纺商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11,817,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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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11,822,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11,811,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
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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