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作为负责温州宏丰电工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丰”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温州宏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1、财务资助的对象
财务资助的对象为温州宏丰金属基功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
复合”),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宏丰复合 80%的股权。公司监事董国
辉先生持有宏丰复合 20%股权。
2、财务资助的方式
通过借款方式进行。
3、财务资助的金额
公司本次向宏丰复合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含 3,000 万
元),并根据宏丰复合的实际需求进行分期支付。
4、财务资助的期限
自公司与宏丰复合财务资助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 24 个月(含 24 个月)。
5、资金主要用途及使用方式
公司本次向宏丰复合提供财务资助用于其补充流动资金及日常生产经营。
上述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从总额度中扣除
相应的额度,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6、借款利息支付及本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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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向宏丰复合收取资金使用费,借
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7、审批程序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8、其他股东的义务:宏丰复合持股 20%股东董国辉先生此次不按出资比例
向宏丰复合提供财务资助。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温州宏丰金属基功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驰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整
住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九路 808 号
成立日期:2012 年 5 月 28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热双金属材料、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 80%的股份、董国辉持有其 20%的股份。
三、借款协议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宏丰复合签订相关借
款协议。
四、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截止目前,公司累
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零(不含本次财务资助),无逾期的对外资助情况。
五、风险简析及规避措施
宏丰复合是公司持有其 8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各方面均拥有充
分的控制力。本次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宏丰复合发展需求的同时降低宏丰复合的财
务成本,提高控股子公司经济效益,且资金使用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
浮 10%向宏丰复合收取,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上述财务资助的
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公司会在提供资助款的同时,加强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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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资金风险,保护公司资金安全。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温州宏丰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
关该事项信息披露恰当、充分、完整,符合《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为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公司对宏丰复合的
财务、人员、资产均具有充分的控制力,风险可控;且温州宏丰按照同期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上浮 10%向宏丰复合收取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未损害上市公司、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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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 荐 代 表 人:
毛传武
单晓蔚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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