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施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17 22: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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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沃施股份(300483)

保荐代表人姓名:艾可仁 联系电话:021-202279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静芳 联系电话:021-202279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上市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 无 不适用

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无 不适用

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无 不适用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

吴汝德、吴君美及其亲属赵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是 不适用

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锁定或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公司股东杨哲林、朱锋、王智明、喻立忠、郭友龙、

黄梁富、王婕、吴新余、汪滟、李复明、楼惠种以及厚仁投

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是 不适用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公司股东诚鼎投资、皖江物投、福涵投资以及万事利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是 不适用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海林、吴君亮和

赵云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是 不适用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5)作为本公司监事的股东王婕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是 不适用

日起6个月内离职的,股份锁定期为18个月,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算;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到第12个月内离职

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申报离职之日起算。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

吴汝德、吴君美的减持意向: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在所持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个人资金需求,

以不低于发行价格130%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0%,本人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

人并予以公告。

(2)本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诚鼎投资的减持意向:本企业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是 不适用

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拟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3)本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皖江物投的减持意向:本企业将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减持方式包

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是 不适用

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在本

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包含部分回购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出现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

三个交易日公告。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1、发行人回购发行人

股票;2、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3、同时采取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

以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发行人股票两种措施。

除触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禁

止增持或者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回购或增持发行人 是 不适用

不超过总股本5%的股票,直至消除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股票

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发行人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发

行人未能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发行人回购的全部股票。发行人控

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

上述股票增持方案的一方或多方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监事

对发行人回购股票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进行督促和监督。

若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

上述方案,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

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与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将应获得的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捐赠与发行人,

同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

当年应得薪酬的50%捐赠与发行人。本预案对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承诺(包含部分回购承诺) 是 不适用

本公司承诺:1、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

是 不适用

汝德、吴君美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

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

美、赵云、张弛、王婕、邬莉敏和冯剑承诺:如本《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

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产

能是否能在短期内完全释放、收益是否能在短期内充分体现

都会影响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形成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

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生产基地技

术改造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产品研发及方案设计中心 是 不适用

建设项目,除产品研发及方案设计中心建设项目不能直接产

生效益外,其他两个项目均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公司已制

定了相关的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

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实现预

期收益的前提下能产生最大效益回报股东。对于本次募集资

金中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6,000万元,公司将

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

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

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

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

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

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生产效率,

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

平;强化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在全面有

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通过了《关

于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上市

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

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如下:

(1)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

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

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公司未来将在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

是 不适用

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基础上,确定年度

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

(3)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依据公司的股

利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

处发展阶段,对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公司该时期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订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规划

公司未来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及分配股利后的未

分配利润将服务于公司的战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主要用于业务增长所需的项目开发、资产购买支出及配套流

动资金、兼并与重组需要的资金,以及为增强公司主营业务

竞争力所需投入的其他用途。

(5)上市后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的未来三年,公司在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

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和吴君美已向公司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将不会参与任

何与股份公司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

进行其他可能对股份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

活动;本人不以任何形式,也不设立任何独资、合资或拥有 是 不适用

其他权益的企业或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本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股份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股份公司同类的业务;以上

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股份公司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且是不可撤销的。

(八)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尽可能减少、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已向本公司作出

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除发行人子公

司台州沃施租赁扬百利生物部分办公场所及厂房外,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经常性

关联交易;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

是 不适用

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

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章程

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

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

移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

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为了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公司控股股 是 不适用

东、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

五人于2008年1月3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十)其他承诺

子公司海南沃施园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和三亚津海物业发展

有限公司签订了铺面及仓库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所涉房

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因

是 不适用

上述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导致上述租赁合同受到

影响的,将补偿子公司-海南沃施园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搬

迁等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一)相关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关于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 是 不适用

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

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艾可仁 刘静芳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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