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永贵电器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华忠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不适用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8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不适用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不适用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不适用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
规 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无 不适用
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无 不适用
控制人变动
5.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及 无 不适用
使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无 不适用
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
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 无 不适用
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 无 不适用
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范永贵、范纪军、范正军、娄爱芹、 是 不适用
卢素珍、汪敏华、浙江天台永贵投资有限
公司承诺: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持有的该等股份。二、(1)我们及我们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
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
事任何与永贵电器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
业务及其它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
称"竞争业务");(2)我们及我们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
属企业,于我们作为永贵电器主要股东期
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
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3)
我们及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
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
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
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永贵
电器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
权;(4)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
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
至我们不再成为永贵电器主要股东为止;
(5)我们和/或我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
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如违
反上述任何承诺,我们将赔偿永贵电器及
永贵电器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
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2、范永贵、范纪军、范正军、卢素珍、 是 不适用
李运明、王建军、周廷萍、任阿顺、褚志
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3、娄爱芹、汪敏华承诺: 是 不适用
娄爱芹承诺:在范永贵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管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范永贵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汪敏华承诺:在范正军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范正军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不适用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