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简称:飞利信
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金荣 联系电话:010-6656809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海明 联系电话:0755-8203169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定期收取专户银行寄送的募集资金账
户对账单;在出具年度、半年度跟踪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报告前及现场核查时对首发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核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
顺、王守言、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仲清、
赵经纬、及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承诺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
是 不适用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新增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许莉、杨惠超、朱亚光、范策、唐宏文、常国良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
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监高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承诺,
其股份锁定期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杨振
华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
顺、王守言、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仲清、
赵经纬、及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或未
来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进行其他可能对公
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2)本人
不以任何形式,也不设立任何独资、合资或拥有其他权
是 不适用
益的企业或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
经营业务;(3)本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4)
本人保证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
利益;(5)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
王守言、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仲清、赵经
纬同时承诺:以上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份
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同时承诺:以上承诺在本人
妹夫杨振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
撤销的。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
顺、王守言关于一致行动的承诺:杨振华、曹忻军、陈
洪顺、王守言四人于 2010 年 1 月 31 日共同签署了《一
致行动人确认和承诺函》,明确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
是 不适用
会等事项的表决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表决事项进
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份
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报告期内,该上述股东对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表决事项,全部保持一致。
4、公司除江瑞华(因病尚在康复期)之外的 37 名现有
自然人股东均就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股份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出具《承诺函》,
其中:
(1)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
在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飞利信科
是 不适用
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
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全额缴纳
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
本人全额承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
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
担。
(2)非公司发起人的股东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
所受让股份原持有人在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
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
将无条件、全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
所受让股份的原持有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本人全额承
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
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
陈洪顺、王守言进一步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公司其他
股东在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飞利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
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其他股东未能缴纳
该等税款,我们四人将无条件、全额垫付该等税款;若
税务机关因此对公司其他股东罚款,若其他股东未能缴
纳该等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我们四人无条件、全额垫付;
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
关罚款,若其他股东未承担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则均由
我们四人全部承担。
5、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已共同出具承诺,如公司因上市前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和
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被有关
是 不适用
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以任
何方式向公司提出权利要求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四人
将无条件地、及时地对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6、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已共同出具承诺,如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飞利信至诚信
是 不适用
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大华堂科技有限公司因曾按
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原因而被税务机关追缴
税款或被税务机关罚款,由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全额承
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金荣) (王海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