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6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38号《关于核准四川丹甫制
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以10.16 元/股向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29,527,559.00股,用于募集配套资金。截至2015年8月3日止,公司已完成向
台海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527,559.00股,发行价格10.16
元/股,总发行额3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32,132,765.25
元后,剩余267,867,234.7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3-0004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
定,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恒
丰银行莱山支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甲方: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恒丰银行莱山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853532010122600781,截至_2015 年_8_月_20_日,专户余额为 26,786.72347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冶铸厂扩建项目、锻造厂扩建项目、核电站主管道套料
扩建项目以及长轴类工件热处理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_/_
月 /__日,期限_/_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乙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
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冠勋、曹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