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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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 321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在公司三层大会议室(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南三街 6 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 301)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9 月 2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内容: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

象,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除

现场会议外,公司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丁宏祥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合计 1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62,044,0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

列席了会议。

经审查,上述通过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结果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合并经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的网络投票

结果,当场宣布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2、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4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3、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4、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5、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6、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7、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8、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5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9、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10、上市场所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11、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12、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2,038,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5,101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琦

______________

郑敏俐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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