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5]第 050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
平、刘彦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大会有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
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距 2015 年 9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 15 日的通知
期限。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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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2:30 开
始,在铜陵市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采用上海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的
9:15-15:00。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94,619,880 股。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公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94,949,58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6.82%。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晓云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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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的议
案》、《选举监事的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均采用累积投票形式进行投票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投票表决的 2/3 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
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及决议
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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