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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九月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业”)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阳光新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的《阳光新业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阳光新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阳光新业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阳光新业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阳光新业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阳光新业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2015 年 9 月 11 日,阳光
新业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阳光新业已按照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新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阳光新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北京
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 122 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唐军先生
主持。
阳光新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阳光新业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阳光新业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知股东,并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了提示性公告,阳光新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阳光新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49,466,90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阳光新业股份总数的 6.5963%。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阳光新业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416,900 股,占阳光新业股
份总数的 0.0556%。
据此,阳光新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合计代表股份 49,050,000 股,占阳光新业股份总
数的 6.5408%。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阳光新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出席阳光新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
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关联股东 RECO SHINE
PRIVATE LIMITED 对表决实施了回避。最后阳光新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阳光新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阳光新业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阳光新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数 弃权股份数 同意股份
议案
(股) (股) (股) 所占比例
关于本公司对参股子公司 49,054,000 412,900 0 99.1653%
天津阳光新城市商业投资
1.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阳光新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律师
王 天 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律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