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鲸世界海岸城项目
投资框架协议
甲方: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乙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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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鲸世界海岸城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甲方: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乙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
乙方在瓦房店投资建设“大白鲸世界海岸城”项目的有关事
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项目内容
乙方拟在瓦房店市李官镇境内投资建设“大白鲸世界海
岸城及配套项目”,该项目包括:文化产业园区;斑海豹海上
繁育及科研基地;渔业码头及渔业服务配套;海滨及水上娱
乐项目;室内嬉水乐园及酒店、汽车旅馆项目;生态观光农
业项目。
该项目预计总投资 30-50 亿元人民币,项目计划施工建
设周期为:起步区海滨及水上娱乐、室内嬉水乐园等项目自
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贰年内完成,其余部分自取得施工许
可证之日起叁年内完成。
(一)起步区项目选址、面积及投资额
该起步区项目用地预选址位于:瓦房店市李官镇龙王
庙、矿洞山村约 0.73 平方公里陆域及部分海域范围内(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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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范围),预计投资 5 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用地四至:东至滨海公路、南至龙王庙前、西至
海岸线、北至浮渡河。该土地具体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国有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为准。
(二)起步区项目内容
起步区项目内容包括沙滩及海上休闲运动、动力设备游
乐运动、室内嬉水乐园、斑海豹繁育基地。
二、起步区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
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予以公开出让,乙方应积极参
与竞拍。
三、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编制龙门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
规划,根据该规划,为建设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鉴于项目公司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及对拉动地方经
济发展所产生的支撑作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针对对
外承包期限接近届满的及没有对外承包经营权的海域使用
权,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乙方对该海域具有承包经营使用权
(具体位置以海域使用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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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乙方通过转让的方式从大连世洋食品有限公司
取得的海域经营权、沙滩经营权,由甲方协助将合法的海域
使用权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
4、除大连世洋食品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海域使用权(详见乙方与张勇、大连世洋食品有限公司三方
签署的《资产及权利转让(转移)协议中涉及的资产及权利
明细》)之外,起步区其他用地、用海及用滩,由甲方负责
统一征收,统一纳入项目规划范围,征收的费用由甲乙双方
另行协商加以约定;沙滩租赁期限 40 年,相关的租赁费用
由乙方承担,具体的租赁事项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沙滩租
赁协议》加以约定。
5、甲方在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收到乙方申请
之日起在 9 个月内将该地块规划红线外所需要的给排水、供
电、供暖、通讯、有限电视、宽带、规划道路等配套设施,
接到该地块划红线边缘。
6、甲方按照《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
措的意见》中的相关政策给予乙方扶持和优惠。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该项目框架协议书签订后 15 日内在瓦房店市
境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即项目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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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项目用地的相关规划指标,如绿化面积、容积率、
建筑覆盖率指标符合辽宁省及大连市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建
设、经营必须符合国家、辽宁省及大连市有关消防、环保、
城建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和管理。
3、该项目建设期间的临时用电、用水等,由乙方到甲
方已建成的道路路口接口就近接入,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
4、在甲方以净地向乙方交付该地块、符合开工条件后 1
个月内开工建设。
5、由乙方负责与大连世洋食品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大连
世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海域使用
权的转让事宜。
6、乙方承诺本项目形成的税收(包括项目建设期间)
由项目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完税。
四、其他
1、本框架协议书为双方合作的战略性协议,双方互不
追究法律责任。当乙方与大连世洋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
签署并实际履行完毕相关资产及权利转让(转移)协议后,
甲乙双方签署《大白鲸世界海岸城项目合同》。
2、本框架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双方公章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本框架协议书自有效期届满之
日或双方签署《大白鲸世界海岸城项目合同》之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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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授权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 1 号
乙方(盖章):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608-6-8 号
签订时间:2015 年 9 月 17 日
签订地点:大连鲸美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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